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甲行政機關徵收人民之私有土地時,因徵收處分之補償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則甲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 A 廢止原處分
- B 轉換原處分
- C 撤銷原處分
- D 更正原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在「出生」的那一刻,其法律依據或事實認定就已經出錯了,法律上通常會用哪一個動詞來形容「糾正這個自始存在的錯誤」,使其歸於無效?這與「處分原本沒錯,但後來因為環境改變而想終止它」的法律術語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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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處分瑕疵的法律效果,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處分效力」的體系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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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瑕疵處理
💡 違法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合法行政處分則為廢止之標的。
| 比較維度 | 撤銷 (Annulment) | VS | 廢止 (Revocation) |
|---|---|---|---|
| 處分狀態 | 作成時即屬「違法」 | — | 作成時原屬「合法」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2、123條 |
| 時間效果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向後失效 |
💬判斷關鍵在於處分作成當下是否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