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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甲行政機關徵收人民之私有土地時,因徵收處分之補償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則甲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 A 廢止原處分
  • B 轉換原處分
  • C 撤銷原處分
  • D 更正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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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在「出生」的那一刻,其法律依據或事實認定就已經出錯了,法律上通常會用哪一個動詞來形容「糾正這個自始存在的錯誤」,使其歸於無效?這與「處分原本沒錯,但後來因為環境改變而想終止它」的法律術語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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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處分瑕疵的法律效果,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處分效力」的體系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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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瑕疵處理
💡 違法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合法行政處分則為廢止之標的。
比較維度 撤銷 (Annulment) VS 廢止 (Revocation)
處分狀態 作成時即屬「違法」 作成時原屬「合法」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2、123條
時間效果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判斷關鍵在於處分作成當下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合法廢止、顯錯更正、廢物轉換
⚠️ 常見陷阱:容易將「標準認定錯誤」誤認為「顯然錯誤」而選更正。注意:認定標準涉及實體法律適用錯誤,非單純筆誤或算錯。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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