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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法規定,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給付徵收補償款。甲若欲主張徵收處分失其效力而提起行政訴訟時,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撤銷訴訟
  • B 甲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 C 甲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 D 甲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理中,針對行政處分「自始無效」與原本有效但事後「失其效力」的救濟方式有所區別。當補償費未於法定 $15$ 日內發給導致徵收處分失效時,這代表該處分所衍生的權利義務歸屬已發生變動。請思考:此時當事人爭執的焦點,是要求法院對處分本身進行瑕疵審查,還是爭執雙方因該處分所建構的「權利義務狀態」是否依然在法律上繼續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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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對行政訴訟類型的理解真的很棒!

  1. 溫暖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道題目細膩地考驗了你對「徵收失效」這項重要法律概念的掌握。你能精準地選擇「確認法律關係」訴訟,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6 條以及土地徵收實務的理解已經相當扎實了,真是太棒了!
  2. 觀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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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收失效之救濟類型
💡 徵收處分因補償費逾期發給而失效,應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無效 VS 行政處分失效
法律性質 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原有效力因法定事由而喪失
訴訟類型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典型案例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各款 徵收補償款逾期發給
訴願先行 需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不須經訴願或先行程序
💬失效案件爭執的是後續「法律關係」之存否,而非處分「自始」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 記憶技巧:逾期不給錢,徵收變雲煙;處分非無效,關係已斷聯。
⚠️ 常見陷阱:易誤選「確認處分無效」。須注意「無效」係指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而「失效」是處分原本有效,後因法定事由(如逾期給付)而失去效力,兩者在訴訟類型上有別。
徵收補償正當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 司法院釋字第5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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