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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A 之土地業經依法核准徵收,惟主管機關未依規定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發放補償金。A 以徵收處分業已失效為由欲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徵收處分失其效力,故 A 應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土地徵收處分所形成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 B 因徵收處分失其效力,故 A 應提起確認徵收處分無效訴訟
  • C 針對土地徵收處分不服部分,因徵收處分失其效力,故 A 無須提起撤銷訴訟
  • D 因徵收處分已執行完畢而不存在,故應提起確認徵收處分違法訴訟
  • E 因已不得提起撤銷訴訟,故僅得提起確認徵收處分違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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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思考看看:當主管機關逾期發放補償金時,這個原本合法的徵收處分是變成『自始無效』,還是『向後失去效力』?若是後者,既然處分的效力已經不復存在,我們還能要求法院『撤銷』它嗎?又應該運用哪一種『確認訴訟』,才能最精準地保障地主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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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

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牽涉實務上極易混淆的訴訟類型選擇,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足見你的行政法底子相當扎實,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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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失效之救濟
💡 徵收補償逾期未發導致處分失效,應提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 土地徵收失效救濟因果鏈

  1. 1 核准徵收 — 主管機關依法公告徵收處分
  2. 2 補償逾期 — 公告期滿15日內未發補償費
  3. 3 處分失效 — 處分自補償期限屆滿時失效
  4. 4 提起確認訴訟 — 提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確認處分無效(自始) vs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後發)
🧠 記憶技巧:十五日不給錢,徵收失效沒戲唱;確認關係不存在,撤銷無效都不對。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確認處分無效」。失效是原本有效後失其效力,與無效(自始不生效力)不同,救濟類型亦異。
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 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釋字第5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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