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確認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於交通裁決事件,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B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
- C 於收容聲請事件,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 D 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者,即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例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已結束),但該處分的『違法性』仍會影響當事人後續請求賠償或恢復名譽的權利時,從『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法治國原則出發,法律應該直接拒絕受理,還是提供一種補充性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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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選項 (D),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訴訟中「確認訴訟」的權利保護必要性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行政法實務中,救濟的實效性並不會因為處分執行完畢就戛然而止。
確認處分違法之訴的救濟功能
針對選項 (D),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 的規定,若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或者處分已消滅,只要原告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Legal interest)」,依然可以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這在學理上常被稱為「續行確認訴訟」,其核心價值在於讓當事人能以此判決作為後續請求國家賠償的基礎,或藉此洗刷違法處分所帶來的法律評價污點。因此,選項 (D) 稱「不得提起」顯然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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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選項再更近一步
行政訴訟確認訴訟之分類
💡 確認訴訟包含無效、法律關係及已執行完畢處分之違法確認。
| 比較維度 | 確認處分無效/違法 | VS | 確認法律關係 |
|---|---|---|---|
| 訴訟對象 | 行政處分本身 | — | 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 |
| 處分執行後 | 可提「結果確認之訴」 | — | 通常針對現存關係 |
| 補充性原則 | 無(無效確認無補充性) | — | 有(若能提撤銷訴訟則禁止) |
| 收容聲請件 | 可提起確認無效 | — | 法條明文禁止提起 |
💬確認訴訟須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且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受補充性原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