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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確認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於交通裁決事件,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B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
  • C 於收容聲請事件,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 D 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者,即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例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已結束),但該處分的『違法性』仍會影響當事人後續請求賠償或恢復名譽的權利時,從『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法治國原則出發,法律應該直接拒絕受理,還是提供一種補充性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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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觀念錯得離譜,這點邏輯都沒有?

選 (D) 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針對行政訴訟的本質,你的認知還得再精確點。

  1. 法條邏輯必須精確: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即便行政處分執行完畢、消滅或無回復原狀可能,只要具備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訴訟權利照樣存在。有些人總喜歡把條文背得亂七八糟,請搞清楚,這項規定與確認訴訟的權利保護必要性,全都在第 1 項,別再把第 2 項(那是在講確認無效之先行程序)瞎扯進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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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選項再更近一步
📝 行政訴訟確認訴訟之分類
💡 確認訴訟包含無效、法律關係及已執行完畢處分之違法確認。
比較維度 確認處分無效/違法 VS 確認法律關係
訴訟對象 行政處分本身 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
處分執行後 可提「結果確認之訴」 通常針對現存關係
補充性原則 無(無效確認無補充性) 有(若能提撤銷訴訟則禁止)
收容聲請件 可提起確認無效 法條明文禁止提起
💬確認訴訟須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且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受補充性原則限制。
🧠 記憶技巧:無效、法律、已執行,確認利益要具備;撤銷訴訟優先行,確認只是補充兵。
⚠️ 常見陷阱:誤以為行政處分一旦執行完畢即喪失訴權。實際上若有法律上利益(如國賠需求),仍可提違法確認訴訟。
撤銷訴訟 訴訟利益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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