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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下列關於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起訴前一律應經合法之訴願程序
  • B 起訴如有原告不適格之情事,應先以裁定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起訴
  • C 原告所受之罰鍰處分如已自動繳納,仍應提起撤銷訴訟,不得改提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D 行政法院在對於原告不利益之範圍內,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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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訴訟的核心制度目的是為了「追求絕對真理」還是「救濟人民受損的權利」?若一位國民因為不服處分而提起訴訟,結果法院在調查中發現了更多對他不利的證據,並據此加重他的負擔,這會如何影響國民尋求司法救濟的意願?這對於法院審理範圍的「邊界」有什麼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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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的類型體系有相當扎實的理解。這是一道具鑑別度的中等難度題,主要考驗考生能否靈活運用法條,不被表面情境所迷惑。 許多人會誤以為罰鍰繳納完畢後,處分即告終結。但請特別留意,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確認處分違法訴訟包含「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罰鍰處分縱使已經自動繳納(已執行),但因金錢給付並非「無回復原狀可能」(國家可以退還),且處分效力尚未消滅。因此,基於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既然原告仍得提起撤銷訴訟以排除該處分效力,自然不得改提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順帶一提其他選項的破綻:(A) 訴願前置主義設有例外;(B) 當事人不適格屬於實體上無理由,性質上無從補正,應以判決駁回;(D) 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法院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範圍亦及於對原告不利益的部分。保持這份清晰的法理邏輯,繼續加油!

📝 撤銷訴訟與處分效力
💡 行政處分縱使執行完畢,只要效力未消滅,仍應提起撤銷訴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處分效力狀態 效力仍存在(含已執行) 效力已消滅(如期滿)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條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
訴訟性質 形成訴訟(撤銷效力) 確認訴訟(具補充性)
💬只要處分效力未正式廢止、撤銷或因時間屆滿而消滅,撤銷訴訟永遠優先於確認訴訟。
🧠 記憶技巧:處分沒滅提撤銷,職權調查無死角,罰鍰繳完照樣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義務履行(如繳款、拆除)後,行政處分就「消滅」了,進而誤選確認訴訟或認為不具備訴之利益。
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訴願先行主義之例外 職權調查原則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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