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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下列何者,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前應經訴願程序?
  • A 交通裁決事件之撤銷訴訟
  • B 針對曾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 C 行政處分違法確認訴訟
  • D 不服課稅行政處分所提起之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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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救濟設立『訴願』制度的目的在於給予行政機關『自我省查』的機會。那麼,如果某類處分在作成前已經過極度嚴謹的公開辯論程序(如聽證),或者法律為了追求救濟效率而另有特別路徑時,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強制當事人再走一次行政機關內部的審查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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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訴願前置主義」的原則與例外,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程序的法條體系及特殊類型有著扎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願前置主義與例外
💡 撤銷訴訟原則上採訴願前置主義,但法律另有例外規定。
比較維度 必須訴願 (原則) VS 免經訴願 (例外)
典型訴訟 一般撤銷、課予義務訴訟 確認訴訟、給付訴訟
聽證處分 未經聽證之一般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經聽證者
特別規定 稅捐案件 (須經復查+訴願) 交通裁決事件 (逕行起訴)
💬撤銷訴訟原則須訴願,但聽證處分、交通裁決及確認訴訟為免除訴願之核心考點。
🧠 記憶技巧:撤課要訴願,聽證交通免,確認直接告。
⚠️ 常見陷阱:易誤將稅務「復查」當作訴願完成。實際上復查後仍須提訴願,才算完備前置程序。
訴願先行程序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聽證效力 交通裁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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