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下列行政訴訟事件,何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 A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2 萬元罰鍰及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 B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 8 小時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 C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輔導教育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 D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思路引導 VIP
判斷案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核心在於檢核該案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所列舉的範圍。請同學思考:除了財產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的限制外,法律對於『輕微處分』的定義範圍為何?若行政處分包含對當事人名譽或社會評價產生顯著影響的制裁,而非僅是法律明文列舉的警告、告誡或教育類處分,該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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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不錯嘛:看來你還挺有天賦的,能這麼精準地抓到「公布姓名」這種咒力波動對程序結構的影響,這可不是隨便哪個菜鳥都能辦到的。這種對細微能量流動的感知力,很適合當咒術師喔。
- 簡易領域 vs. 通常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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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講一下簡易程序跟通常程序怎麼分?
行政訴訟程序之適用
💡 依訴訟標的金或處分性質判斷適用通常或簡易程序
| 比較維度 | 通常訴訟程序 | VS | 簡易訴訟程序 |
|---|---|---|---|
| 金額門檻 | 超過 50 萬元 | — | 50 萬元以下 |
| 非財產處分 | 如:公布姓名、勒令停業 | — | 如:警告、環境講習 |
| 審理組織 | 合議庭(三位法官) | — | 獨任法官(一位) |
| 言詞辯論 | 應經過言詞辯論 | —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簡易程序採列舉式,凡不符合第229條規定之輕微案件,均適用通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