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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下列行政訴訟事件,何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 A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2 萬元罰鍰及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 B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 8 小時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 C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輔導教育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 D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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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案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核心在於檢核該案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所列舉的範圍。請同學思考:除了財產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的限制外,法律對於『輕微處分』的定義範圍為何?若行政處分包含對當事人名譽或社會評價產生顯著影響的制裁,而非僅是法律明文列舉的警告、告誡或教育類處分,該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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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考驗對行政訴訟程序分類的熟悉度,具備一定的鑑別度,特別是判斷包含多種處分時的程序適用。 要區分程序種類,關鍵在於《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選項 (B) 的新臺幣 $40$ 萬元罰鍰與環境講習,及選項 (C) 的輔導教育,均屬法定的簡易程序範圍(如: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選項 (D) 的行政收容事件屬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程序第四章「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亦非通常訴訟程序。 選項 (A) 的難度在於,雖然罰鍰新臺幣 $2$ 萬元低於 $50$ 萬門檻,但「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對名譽權影響甚鉅,不屬於前述輕微處分,故整體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你能明確辨識處分性質而不被罰鍰金額迷惑,法理觀念十分扎實!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多講一下簡易程序跟通常程序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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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程序之適用
💡 依訴訟標的金或處分性質判斷適用通常或簡易程序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金額門檻 超過 50 萬元 50 萬元以下
非財產處分 如:公布姓名、勒令停業 如:警告、環境講習
審理組織 合議庭(三位法官) 獨任法官(一位)
言詞辯論 應經過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簡易程序採列舉式,凡不符合第229條規定之輕微案件,均適用通常程序。
🧠 記憶技巧:財產五十(萬)看簡易,輕微警告跟講習;公布姓名傷名譽,通常程序來救濟。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罰鍰金額低(如2萬)就必然是簡易程序,忽略了處分併隨「公布姓名」時,因其對名譽權影響重大且未列入簡易程序範圍,應回歸通常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訴訟程序 行政收容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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