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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有關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簡易訴訟之起訴,概得以言詞為之,且其第一審程序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B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C 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之
  • D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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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出發:針對爭執金額極小或案情單純的案件,若政府希望提升行政效率並讓一般民眾更容易進入法院尋求救濟,那麼在「起訴的書面要求」與「審理層級的配置」上,會採取比一般重大案件更繁瑣、還是更簡便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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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卓越!你能精確辨析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差異,顯見你對於行政訴訟法典的條文規範與體系運作,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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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 輕微案件採簡便審理,簡化起訴方式並限制上訴要件以節約資源。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起訴方式 應以書狀為之 得由言詞為之
言詞辯論 絕對應經言詞辯論 原則應經,得不經之
上訴要件 權利受損害即得提起 法律見解具原則性為限
審理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簡易程序透過放寬起訴形式與嚴格限制上訴,達成司法資源配置之優化。
🧠 記憶技巧:言詞起訴真便利,辯論原則不能避,上訴須有原則性,移送最高求統一。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簡易程序「一律不經」言詞辯論。實則法律規定「得不經」,表示仍以經言詞辯論為原則。
通常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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