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急迫情況下,假處分之聲請,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B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應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 D 若依據行政訴訟之確定裁判,債務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而不為者,債權人得以該裁判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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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行使像「徵收」這種高度干預人民財產權、涉及龐大公益與法律爭議的行政行為時,在司法救濟的設計上,立法者會傾向交由初階的法院,還是具備更高審理密度的法院來擔任第一審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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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5條明文規定:「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由法條原文可知,關於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依法係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法院層級並未特定侷限於地方法院。選項B將管轄法院錯誤限縮且具體指稱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與法條明定的「行政法院」不符,故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行政訴訟管轄與執行
💡 區分徵收專屬高等管轄與保全執行在地管轄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徵收、徵用、撥用訴訟 | VS | 保全與執行程序 |
|---|---|---|---|
| 管轄法院 | 高等行政法院 | — | 地方行政法院(即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 管轄性質 | 土地專屬管轄 | — | 職務/土地管轄 |
| 法律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5條 | — | 行訴法第300、175、305條 |
💬徵收類訴訟屬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而保全與執行為便利民眾,多由地院行政庭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