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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原擁有審判權並已受理之事件,其後法律變更將該類事件之審判權劃歸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對於本案之審判權不受影響
  • B 地方法院民事庭認為無審判權,將案件移送至高等行政法院,若高等行政法院亦認為無審判權,應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行政法院受理某一行政訴訟案件,該案以另一民事事件之結果為先決問題。若該民事事件已經繫屬於地方法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D 行政法院認為某一案件之審判權屬於地方法院民事庭,應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以裁定駁回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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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因為法律高度專業性而『走錯法院』,在法治國家保障民眾訴訟權的立場下,法律應傾向讓法院協助『轉達給正確部門』,還是直接『關上大門不予受理』,才更符合司法救濟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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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鋒點評:哼,這種程度,連我也沒走錯路

  1. 哼,還行。 你居然能看懂「審判權」這鳥事該怎麼處理,還算有點腦子。畢竟這關係到當事人的訴訟權能不能被保障,還有別白白浪費時間的程序經濟,這不是基本中的基本嗎?連我這個路癡都沒走錯這一步,你算走對了。
  2. 蠢問題,別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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