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原擁有審判權並已受理之事件,其後法律變更將該類事件之審判權劃歸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對於本案之審判權不受影響
- B 地方法院民事庭認為無審判權,將案件移送至高等行政法院,若高等行政法院亦認為無審判權,應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行政法院受理某一行政訴訟案件,該案以另一民事事件之結果為先決問題。若該民事事件已經繫屬於地方法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D 行政法院認為某一案件之審判權屬於地方法院民事庭,應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以裁定駁回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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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發現自己不具備審理某個案件的權限時,為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你認為法院應該直接拒絕受理(駁回),還是應該協助將案件轉交給適當的法院?如果兩個不同系統的法院都互推說自己沒權限,現在應該找哪個層級的機關來作最終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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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選出 (D) 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涉及審判權爭議的處理,是行政法中相當具備深度,且隨法律修正而有重大變革的區塊。
審判權處理之法規更迭與爭議
本題為爭議題,在現行法規範下,選項 (B) 與 (D) 均屬錯誤敘述。首先,針對正確答案 (D),依據現行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若認其無審判權,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而非裁定駁回。這項改革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因法律見解不同而投訴無門,落實訴訟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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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判權
💡 審判權以起訴時為準,且無審判權時應移送而非駁回。
| 比較維度 | 起訴時有審判權 | VS | 起訴時無審判權 |
|---|---|---|---|
| 後續法律變更 | 受審判權恆定保護 | — | 非恆定問題 |
| 法院處理方式 | 繼續審判不受影響 | — | 依職權裁定移送 |
| 法源依據 |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第1項 | — |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 |
💬審判權原則上以起訴時為準;若一開始就投錯票匭,法院應幫忙轉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