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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關於審判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法院對人民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認無審判權而屬於刑事法院之審判權時,得逕予裁定駁回其訴
  • B 民事法院認無審判權移送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應聲請大法官就審判權爭議作成統一解釋
  • C 依現行制度,難以區分法律關係屬於公法或私法時,當事人可以合意定審判權之歸屬,受理之法院受其拘束,不得再依職權審查審判權之有無
  • D 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無審判權,以裁定移送民事法院審理,該裁定確定後,民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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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二元審判體制下,若發生『審判權衝突』,尤其是當受移送法院不同意原移送法院之認定時,依據現行法對於『審判權爭議解決機制』之規定,受移送法院應如何處理該訴訟程序?其最終之管轄權歸屬應請求哪一個司法機關進行指定,以避免法院間互推管轄而損及當事人之訴訟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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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你還記得這些?不簡單啊。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審判權劃分機制。

能選出正確答案 (D),表示你最近偶爾有在翻新法,沒完全活在過去,算是有點進步。非常不容易?呵,那得看是跟誰比了。

觀念驗證:為何那些錯的選項錯得那麼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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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 審判權衝突採移送制,僵局由終審法院指定管轄。

🔗 審判權爭議解決流程

  1. 1 初次判斷 — 受訴法院認無審判權,應職權裁定移送。
  2. 2 移送確定 — 移送裁定確定後,受移送法院受其羈束。
  3. 3 二次衝突 — 受移送法院認亦無權,不可再自行移送。
  4. 4 聲請指定 — 裁定停止程序,並聲請最高法院指定法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受移送法院認無審判權時,必須『先裁定停止程序』再聲請指定。
🧠 記憶技巧:一移二受三聲請,僵局最高來搞定。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院認無審判權可逕行駁回,或僵局仍需聲請憲法法庭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12-2條 管轄權之職權調查 公私法區分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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