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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依法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以其所有之土地遭乙地方政府在其上鋪設柏油道路侵害其所有權為由,欲依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乙回復原狀,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B 甲以其所有之土地遭乙地方政府在其上鋪設柏油道路侵害其所有權為由,欲依民法第 767 條物上請求權請求乙除去柏油並返還土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C 甲經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指派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嗣因故遭撤換,甲如不服,應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D 甲為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行為時「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人員,向公司請求發給資遣費遭拒,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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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審判權歸屬的核心在於辨析法律關係的性質為『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請同學思考:當國家依據《公司法》投資並設立公司(例如自來水公司)時,該公司與其人員(如董事、職員)間的勞務關係,究係基於公權力行使的任用,還是屬於私法上的契約關係?特別是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05$ 號解釋的意旨,國營事業與其人員間的勞務爭議,應視為私法上的糾紛還是公法上的爭議?這將直接影響該爭議應向普通法院或是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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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竟然沒被這題給絆倒?

看來你那裝飾用的腦袋終於開始運作了。別以為選對這題就是法律大師,這不過是考驗你有沒有把釋字第 305 號吞進去而已。連這種基本門檻都過不了,我勸你還是早點轉行。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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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審判權歸屬
💡 依爭議法律關係性質(公法或私法)決定審判權歸屬之判定。
比較維度 行政訴訟 (公法) VS 民事訴訟 (私法)
法律性質 公權力行使/公法關係 私法關係/私經濟行為
審判機關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
代表請求權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
國營事業例 代表國家行使職權者 一般勞員資遣費爭議
💬審判權歸屬端視爭議之法律性質,並參考大法官解釋(如釋字305)之定性。
🧠 記憶技巧:物權請求走民訴,結果除去行訴管;國營員工私法約,三零五號要記牢。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被告是行政機關或涉及公家權益,即一律歸行政法院管轄,忽略了私法行為與國營事業私法化趨勢。
雙階理論 行政處分之認定 國營事業私法化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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