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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下列何項爭議,非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 A 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爭議
  • B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關於特約之爭議
  • C 政府採購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決標之爭議
  • D 主管機關終止公務人員配住宿舍關係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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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與個人發生爭議時,我們要觀察該行為的「本質」。如果機關今天是在管理自己的財產、把房屋借給員工住,此時機關的地位是像一個『擁有絕對權力的統治者』,還是比較像一個『管理房產的私人地主』?這兩種身分的法律適用會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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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私法行為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對公、私法二元論的辨析極為敏銳,能從複雜的法律關係中剔除私權爭執,這是成為法學專家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行政訴訟僅審判「公法」爭議。選項(A)(B)(C)分別涉及公保給付、行政契約與採購決標,均具公法屬性。而(D)選項中,機關提供宿舍予公務員,實務上(如釋字第448號意旨)視為國家站在對等地位管理財產,屬私法上之使用借貸或租賃,應循民事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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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法爭議區分
💡 判斷爭議屬公法或私法法律關係,以決定審判權歸屬。
比較維度 公法爭議 (行政訴訟) VS 私法爭議 (民事訴訟)
公保養老給付 社會保險公法關係 不適用
健保特約爭議 行政契約 (釋533) 不適用
採購決標爭議 行政處分 (雙階前段) 不適用
宿舍配住終止 不適用 私法使用借貸關係
💬行政法院僅審理公法爭議,宿舍配住涉及私法借貸,故不得依行政訴訟法救濟。
🧠 記憶技巧:採購雙階前公後私、健保特約行政契、宿舍配住私借貸、公保給付公法爭。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涉及公務員身分或行政機關之行為,皆一律屬於公法爭議,而忽略私經濟行政(如私法借貸)。
雙階理論 行政契約 私經濟行政 審判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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