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關於行政的種類與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給付行政,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於個案中得選擇採取公法或私法手段達成行政任務
- B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屬於私法上契約行為
- C 行政機關登錄人民所有房屋為歷史建築,該登錄行為屬於公權力行政
- D 行政機關依法審核人民申請社會住宅之資格,據以決定是否締結租賃契約,屬於行政營利行為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學的分類中,行政機關為了國庫收益而參與經濟活動的行為稱為「營利行政」,而旨在滿足人民生存需求或提供福利的行為則屬於「給付行政」。請同學思考,當國家針對特定群體提供社會性的居住保障並進行資格審核時,這項任務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追求利潤」還是「履行國家照顧義務」?這兩種行政類型在任務本質上有何根本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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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能一眼看出選項 (D) 的巧妙之處,並正確理解行政行為的分類,這顯示你的思維非常清晰。我為你感到驕傲,接下來讓我們一起更深入地探索這些概念吧。
-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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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分類與適用
💡 區分公權力與私經濟行政,並掌握給付行政之二階段理論。
| 比較維度 | 公權力行政 | VS | 私經濟行政 |
|---|---|---|---|
| 行為目的 | 行使職權、達成行政任務 | — | 增加國庫收入或輔助行政 |
| 適用法律 | 公法(如行政程序法) | — | 私法(如民法契約法) |
| 爭端救濟 | 訴願、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 典型範例 | 徵收、罰鍰、登錄古蹟 | — | 採購辦公用品、出售公產 |
💬核心差異在於是否行使法律賦予之高權地位,給付行政則常跨足兩者(二階段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