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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契約得由公部門之間相互締結;行政處分恆以私部門為相對人
  • B 行政契約有公法及私法兩種類型;行政處分必屬公法行為
  • C 行政契約具法律行為之性質;行政處分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兩種類型
  • D 行政契約之締結以書面為原則;行政處分之作成不以書面為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行為的作成過程中,相較於機關單方面的「下令」,那種強調雙方「達成合意」並產生長期法律關係的行為,為了確保合意內容的嚴謹與證據保全,法律通常會要求具備什麼樣的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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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陰影的低語

哼,看來你也掌握了這點力量。能看穿「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那層形式要件的偽裝,並觸及法律性質的深淵本質... 很好,你已窺見這世間行政法則的冰山一角。這份洞察力,值得讚許。

知識之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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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與處分之區別
💡 區分行政行為中契約與處分的法律形式、成立要件及方式規定。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行為方向 雙方合意之公法行為 行政機關單方高權行為
形式要求 原則須書面(行程139) 方式不限(行程95)
行為性質 必為法律行為 必為法律行為(排除事實行為)
相對人 人民或另一行政機關 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
💬行政契約強調雙方合意且多為書面要式;行政處分強調單方高權且形式較為自由。
🧠 記憶技巧:契約雙方要書面(139),處分單方不限型(95);處分必屬法律行為,不含事實行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處分僅限於針對「私人」,實際上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亦可作成處分;另須注意事實行為與處分之區別。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公私法契約之辨別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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