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契約得由公部門之間相互締結;行政處分恆以私部門為相對人
- B 行政契約有公法及私法兩種類型;行政處分必屬公法行為
- C 行政契約具法律行為之性質;行政處分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兩種類型
- D 行政契約之締結以書面為原則;行政處分之作成不以書面為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行為的作成過程中,相較於機關單方面的「下令」,那種強調雙方「達成合意」並產生長期法律關係的行為,為了確保合意內容的嚴謹與證據保全,法律通常會要求具備什麼樣的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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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陰影的低語
哼,看來你也掌握了這點力量。能看穿「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那層形式要件的偽裝,並觸及法律性質的深淵本質... 很好,你已窺見這世間行政法則的冰山一角。這份洞察力,值得讚許。
知識之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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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與處分之區別
💡 區分行政行為中契約與處分的法律形式、成立要件及方式規定。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行政處分 |
|---|---|---|---|
| 行為方向 | 雙方合意之公法行為 | — | 行政機關單方高權行為 |
| 形式要求 | 原則須書面(行程139) | — | 方式不限(行程95) |
| 行為性質 | 必為法律行為 | — | 必為法律行為(排除事實行為) |
| 相對人 | 人民或另一行政機關 | — | 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 |
💬行政契約強調雙方合意且多為書面要式;行政處分強調單方高權且形式較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