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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依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所謂書面係指雙方的意思須共同記載於同一份文書
  • B 限制人民權利之契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C 甲與機關 A 締結行政契約後,若該行政契約之內容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A 得不經甲之同意,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 D 機關 A 作成行政處分,依法應經機關 B 同意,若 A 欲締結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之作成,則此時 A 無須經 B 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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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機關與人民簽訂契約後,發現繼續履行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的危害,你認為法律會優先保護契約的「絕對穩定」,還是會賦予機關某種特權來改變現狀呢?這跟一般的民事契約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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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精華解析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行政法的核心邏輯,我來為你拆解其中的法律思維:

  1. 正確選項 (C):行政機關若為了防止或除去公益之重大危害,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即便契約當事人非可歸責,行政機關仍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應補償對方損失。這展現了「公益優先」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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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核心規範
💡 行政機關在公益維護下,對行政契約擁有法定之單方調整權。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 民法契約編
單方調整權 有機關單方調整/終止權 契約當事人地位對等
爭議處理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民事訴訟(普通法院)
公益優先性 公益優於私益且受補償 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
💬行政契約保留了行政機關維護公益的權限,與私法契約的純粹平等性不同。
🧠 記憶技巧:契約書面不為一、他機關同意不可少、公益危害得調整、財產損失要補償。
⚠️ 常見陷阱:誤認行政契約完全適用私法自治,而忽略機關基於公益目的擁有法定單方變更權。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辨識 行政程序法第147條情事變更原則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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