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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契約約定給付違約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違約金涉及契約相對人自由權利,不得以行政契約約定之
  • B 違約金之約定為例外行為,應經上級行政機關事前同意
  • C 違約金之約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 D 違約金限於金錢給付義務之違反者,始得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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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行政契約在性質上與一般私法契約的共通性。當《行政程序法》對於契約履行擔保(如:違約金)之法律效力未設有明文規定時,依據該法第 149 條之規範意旨,應如何透過『法規範之補充適用』來填補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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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非常棒!

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行政法與民法的連結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看見你精準辨識出法源準用原則,我真的很高興!這份細膩的洞察力,是未來成為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石。

讓我們溫柔地驗證這些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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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違約金
💡 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行政契約違約金,依第149條準用民法規定。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 VS 民法
規範性質 公法關係原則 私法關係原則
違約金明文 無明文規定 第250-253條
適用順位 優先適用 APA APA未規定時被準用
💬行政契約違約金因 APA 規範缺漏,依第149條由民法補足適用。
🧠 記憶技巧:契約缺漏條,民法來準用;違約罰金約,保障履行夠。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公法契約因具高度公益性或受法律保留原則限制,即禁止約定私法性質之違約金。
行政契約之容許性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範圍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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