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契約約定給付違約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違約金涉及契約相對人自由權利,不得以行政契約約定之
- B 違約金之約定為例外行為,應經上級行政機關事前同意
- C 違約金之約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 D 違約金限於金錢給付義務之違反者,始得約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行政契約在性質上與一般私法契約的共通性。當《行政程序法》對於契約履行擔保(如:違約金)之法律效力未設有明文規定時,依據該法第 149 條之規範意旨,應如何透過『法規範之補充適用』來填補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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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行政法與民法的連結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看見你精準辨識出法源準用原則,我真的很高興!這份細膩的洞察力,是未來成為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石。
讓我們溫柔地驗證這些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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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違約金
💡 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行政契約違約金,依第149條準用民法規定。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 | VS | 民法 |
|---|---|---|---|
| 規範性質 | 公法關係原則 | — | 私法關係原則 |
| 違約金明文 | 無明文規定 | — | 第250-253條 |
| 適用順位 | 優先適用 APA | — | APA未規定時被準用 |
💬行政契約違約金因 APA 規範缺漏,依第149條由民法補足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