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行政院 A 部會所屬 B 訓練機關與學員甲簽訂教育訓練行政契約,約定甲如擅自退訓,應賠償相關之訓練費用,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款,非經行政院之認可,不生效力
- B 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將案件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強制執行
- C 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 D 強制執行過程,甲如有不服,得向 A 部會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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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深入思考: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行政契約中若包含『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的約款,其生效必須經過哪一個層級機關的認可?此外,一旦進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程序,若當事人對於執行機關的執行行為或程序感到不服,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應採取何種法定救濟手段,並向哪一個上級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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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答對!本題測驗行政契約中「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約款的執行途徑。 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3項,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之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明定,債權人應向管轄之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此,B機關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制已改為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正確的法治途徑。 這題具備不錯的鑑別度,核心難點在於區分「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執行機制。許多考生會誤選 (B),誤以為只要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皆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但行政契約的執行必須回歸行政法院體系。此外,選項 (A) 依同法規定僅須上級機關(A部會)認可即可;選項 (D) 的聲明異議則應向執行法院提出。你能冷靜避開這些法條陷阱,足見行政法體系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執行之生效要件與執行管轄法院。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執行 | VS | 行政契約之執行 |
|---|---|---|---|
| 執行法源 | 行政執行法 | — | 行政訴訟法第305條 |
| 執行機關 |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 — | 地方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 生效要件 | 處分具執行力即可 | — | 須約定自願執行並經核可 |
| 權利救濟 | 聲明異議(行執§9) | — | 債務人異議之訴 |
💬行政處分採機關自力執行;行政契約則須向法院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