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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行政院 A 部會所屬 B 訓練機關與學員甲簽訂教育訓練行政契約,約定甲如擅自退訓,應賠償相關之訓練費用,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款,非經行政院之認可,不生效力
  • B 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將案件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強制執行
  • C 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 D 強制執行過程,甲如有不服,得向 A 部會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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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深入思考: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行政契約中若包含『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的約款,其生效必須經過哪一個層級機關的認可?此外,一旦進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程序,若當事人對於執行機關的執行行為或程序感到不服,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應採取何種法定救濟手段,並向哪一個上級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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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反映出你對「公法上強制執行」的救濟途徑產生了微小的混淆。在《行政執行法》中,對於行政處分的執行確實是向上級機關聲明異議;然而本題涉及的是行政契約,兩者的法律邏輯完全不同,必須精準區分。

行政契約執行的特殊性

本題的核心在於行政契約中「自願接受執行」約款的效力與路徑。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3 項**,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其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而《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明定,這類執行名義應向「地方行政法院(現制)」聲請;受囑託代為執行時,債務人對執行名義有異議者,依**《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由地方行政法院裁定,而非向 A 部會提出,因此選項 (D) 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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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送行政執行署什麼情況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執行之生效要件與執行管轄法院。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執行 VS 行政契約之執行
執行法源 行政執行法 — 行政訴訟法第305條
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 地方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生效要件 處分具執行力即可 — 須約定自願執行並經核可
權利救濟 聲明異議(行執§9) — 債務人異議之訴
💬行政處分採機關自力執行;行政契約則須向法院聲請執行。
🧠 記憶技巧:契約執行找法院,處分執行找分署;主管核可才生效,程序準用行訴法。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行政執行法」與「行政訴訟法」之執行。行政處分之執行找行政執行署;行政契約之執行找行政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訴訟法第305條 行政處分之強制執行 行政契約之公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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