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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行政院 A 部會所屬 B 訓練機關與學員甲簽訂教育訓練行政契約,約定甲如擅自退訓,應賠償相關之訓練費用,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款,非經行政院之認可,不生效力
  • B 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將案件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強制執行
  • C 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 D 強制執行過程,甲如有不服,得向 A 部會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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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深入思考: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行政契約中若包含『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的約款,其生效必須經過哪一個層級機關的認可?此外,一旦進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程序,若當事人對於執行機關的執行行為或程序感到不服,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應採取何種法定救濟手段,並向哪一個上級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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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答對!本題測驗行政契約中「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約款的執行途徑。 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3項,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之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明定,債權人應向管轄之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此,B機關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制已改為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正確的法治途徑。 這題具備不錯的鑑別度,核心難點在於區分「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執行機制。許多考生會誤選 (B),誤以為只要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皆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但行政契約的執行必須回歸行政法院體系。此外,選項 (A) 依同法規定僅須上級機關(A部會)認可即可;選項 (D) 的聲明異議則應向執行法院提出。你能冷靜避開這些法條陷阱,足見行政法體系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執行之生效要件與執行管轄法院。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執行 VS 行政契約之執行
執行法源 行政執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305條
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地方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生效要件 處分具執行力即可 須約定自願執行並經核可
權利救濟 聲明異議(行執§9) 債務人異議之訴
💬行政處分採機關自力執行;行政契約則須向法院聲請執行。
🧠 記憶技巧:契約執行找法院,處分執行找分署;主管核可才生效,程序準用行訴法。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行政執行法」與「行政訴訟法」之執行。行政處分之執行找行政執行署;行政契約之執行找行政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訴訟法第305條 行政處分之強制執行 行政契約之公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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