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
- A 稅捐稽徵機關
- B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
- C 受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D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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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個機關既是「開罰單(做出處分)」的單位,又是「動手搬走財產(強制執行)」的單位,會不會產生權力過於集中的弊端?為了確保執行專業化並保障人權,法律通常會將「確認債權」的機關與「發動物理強制力」的機關做如何的職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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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由此明文可知,一般行政執行雖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辦理,但若涉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情況,則必須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來進行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雖為課徵稅捐的原處分機關,但面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時,依法僅能移送而無權自行強制執行,因此稅捐稽徵機關並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A。
金錢給付執行機關
💡 區分「執行機關」與「處分/移送機關」之法律地位。
| 比較維度 | 行政執行分署/法院 | VS | 稅捐稽徵機關 |
|---|---|---|---|
| 法律身分 | 強制執行機關 | — | 債權人 / 移送機關 |
| 主要職權 | 查封、拍賣、拘提 | — | 核發處分、移送執行 |
| 法源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4條 | — | 稅捐稽徵法、各行政法 |
💬稅捐機關僅能「申請」執行,不能「親自」查封拍賣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