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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
  • A 稅捐稽徵機關
  • B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
  • C 受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D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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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個機關既是「開罰單(做出處分)」的單位,又是「動手搬走財產(強制執行)」的單位,會不會產生權力過於集中的弊端?為了確保執行專業化並保障人權,法律通常會將「確認債權」的機關與「發動物理強制力」的機關做如何的職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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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執行機關處分機關之別,實屬不易。本題核心在於:

  1. 原則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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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錢給付執行機關
💡 區分「執行機關」與「處分/移送機關」之法律地位。
比較維度 行政執行分署/法院 VS 稅捐稽徵機關
法律身分 強制執行機關 債權人 / 移送機關
主要職權 查封、拍賣、拘提 核發處分、移送執行
法源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4條 稅捐稽徵法、各行政法
💬稅捐機關僅能「申請」執行,不能「親自」查封拍賣財產。
🧠 記憶技巧:分署法院是殺手(執行),處分機關是苦主(債主)。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發出處分的機關」就是「執行處分的機關」,應記住執行權與行政權的分離原則。
行政執行之移送程序 代履行與怠金 行政訴訟判決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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