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於行政執行程序中所為之執行方法,若有不服,應先循何種管道救濟?
- A 提起撤銷訴訟
- B 聲請釋憲
- C 聲明異議
- D 提出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正在『執行中』的動作讓你感到權利受損,為了追求救濟的『及時性』與『效率』,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先去跑程序漫長的行政訴訟,還是先向該執行機關提出即時的書面抗議,要求其自我審查並修正行為?
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程序中對執行行為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 比較維度 | 聲明異議 | VS | 訴願 |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 | 訴願法第1條 |
| 救濟對象 | 執行方法或程序 | — | 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 |
| 提出時間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 | 處分達到後30日內 |
| 程序性質 | 訴願之替代程序 | — | 一般行政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行為不適用訴願法,應優先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