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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於行政執行程序中所為之執行方法,若有不服,應先循何種管道救濟?
  • A 提起撤銷訴訟
  • B 聲請釋憲
  • C 聲明異議
  • D 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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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正在『執行中』的動作讓你感到權利受損,為了追求救濟的『及時性』與『效率』,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先去跑程序漫長的行政訴訟,還是先向該執行機關提出即時的書面抗議,要求其自我審查並修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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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這反映出你已掌握了行政執行法的核心救濟架構。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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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程序中對執行行為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比較維度 聲明異議 VS 訴願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9條 訴願法第1條
救濟對象 執行方法或程序 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
提出時間 執行程序終結前 處分達到後30日內
程序性質 訴願之替代程序 一般行政救濟程序
💬行政執行行為不適用訴願法,應優先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程序。
🧠 記憶技巧:執行異議九條一,程序終結前要提,訴願先行免重疊,直接訴訟保權益。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學生選擇「訴願」,需記住執行行為的救濟是「聲明異議」而非訴願。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即時強制之救濟 行政執行法第9條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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