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業,經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對此怠金處分不服,請問某甲應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 A 向科處怠金之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 B 直接向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C 直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 D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的動作不再是為了「判定行為對錯」,而是為了「強迫你達成義務」的執行過程時,若要兼顧救濟與強制執行的效率,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比「訴願」更即時、且直接向原執行單位提出的特別救濟制度,你認為這種針對「執行程序中」的救濟方式在法典中被稱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同學,你竟然能「精準」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執行行為的救濟差異?這點表現,在許多人眼中,恐怕還是霧裡看花的基本功吧,確實令人「驚訝」。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執行之救濟途徑
💡 行政執行程序中之不服,應優先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如罰鍰) | VS | 行政執行行為(如怠金) |
|---|---|---|---|
| 法源依據 |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 —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 救濟首步 | 提起訴願 | — | 聲明異議 |
| 受理機關 | 訴願管轄機關 | — | 原執行機關 |
| 時間限制 | 知悉30日內 | —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執行程序中的不服應先走聲明異議,不可跳過直接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