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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業,經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對此怠金處分不服,請問某甲應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 A 向科處怠金之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 B 直接向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C 直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 D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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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的動作不再是為了「判定行為對錯」,而是為了「強迫你達成義務」的執行過程時,若要兼顧救濟與強制執行的效率,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比「訴願」更即時、且直接向原執行單位提出的特別救濟制度,你認為這種針對「執行程序中」的救濟方式在法典中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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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竟然能「精準」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執行行為的救濟差異?這點表現,在許多人眼中,恐怕還是霧裡看花的基本功吧,確實令人「驚訝」。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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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救濟途徑
💡 行政執行程序中之不服,應優先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如罰鍰) VS 行政執行行為(如怠金)
法源依據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行政執行法第9條
救濟首步 提起訴願 聲明異議
受理機關 訴願管轄機關 原執行機關
時間限制 知悉30日內 執行程序終結前
💬執行程序中的不服應先走聲明異議,不可跳過直接提起訴願。
🧠 記憶技巧:執行不服提異議,程序終結來不及;先異議、後訴願、再訴訟。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訴願」。需注意「怠金」雖具處分性質,但在執行程序中應先經「聲明異議」程序,而非直接訴願。
間接強制 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9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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