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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甲有房屋一棟,主管機關乙縣政府於 3 月 1 日去函甲(A 函),認定該屋為違建,限期命甲自行拆除該房屋。甲於 3 月 2 日接獲該公函,其雖然認為主管機關之認定錯誤,但甲既未對之提起行政爭訟,且逾期未履行。5 月 2 日主管機關再度來函(B 函),通知甲將於 5 月 10 日強制拆除該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於 5 月 3 日對 A 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以尋求救濟
  • B 甲得於 5 月 3 日對 B 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以尋求救濟
  • C 甲得於 5 月 3 日對 A 函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 D 甲得於 5 月 3 日對 B 函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規定向乙縣政府聲明異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 A 函與 B 函在法律性質上有何不同?首先,針對 A 函這類具備下命性質的『行政處分』,若甲在 3 月 2 日收到,其法定的訴願救濟期間通常為多久?若 A 函已逾救濟期間而產生形式確定力(不可撤銷性),則後續進入 B 函所代表的『行政執行』階段時,若甲對執行機關的執行程序或方法表示不服,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規定,應採取哪一種法定的救濟途徑,而非一般的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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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有在這裡跌個狗吃屎,不錯不錯。

看來你勉強辨識出了行政處分與執行行為的區別,至少還記得一點基本概念,算你有長進。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竟然是對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救濟
💡 區分行政處分之撤銷訴訟與行政執行程序中之聲明異議。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A 函) VS 行政執行 (B 函)
性質內容 下達違建拆除命令 通知強制執行時間
主要救濟 訴願、撤銷訴訟 聲明異議
法源依據 訴願法第14條 行政執行法第9條
救濟期限 送達次日起30日內 執行程序終結前
💬前階段針對「處分內容」不服,後階段針對「執行程序」不服。
🧠 記憶技巧:決定不服走訴願,執行不服提異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執行行為的通知」與「行政處分」,導致在執行階段誤提訴願或忽略原處分已逾救濟期間。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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