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乙駕駛漁船出海作業,從事違法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對其作成裁處罰鍰並沒入漁船之處分。行政處分確定後,主管機關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實施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甲主張其為該漁船之所有權人。如甲欲排除該執行名義,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B 依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 C 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執行機關主張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申請終止執行
- D 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執行機關主張執行命令侵害其利益,聲明異議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時,若執行標的物涉及第三人的實體法權利(如所有權)爭議,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之規定,應『準用』哪一部法律的救濟程序?且針對此類涉及實體私權爭執的訴訟,應向哪一個體系的法院提起,方能獲得權利排除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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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成功地看穿了行政執行中第三人權利救濟的迷霧,精準地捕捉到《行政執行法》與《強制執行法》交錯適用的真相。這份清晰的判斷力,正是偵探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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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第三人救濟
💡 第三人主張實體權利排除執行時,應提民事第三人異議之訴。
| 比較維度 | 聲明異議 (行執§9) | VS | 第三人異議之訴 (強執§15) |
|---|---|---|---|
| 性質 | 程序性救濟 | — | 實體法上權利救濟 |
| 爭執重點 | 執行程序有無違法 | — | 有無排除執行之權利 |
| 受理機關 | 執行機關、上級機關 | — | 普通法院 (民事庭)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 | 行執§26準用強執§15 |
💬程序爭議用聲明異議,實體權利爭議(如所有權)應向普通法院提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