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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上義務由行政機關執行者,其性質即為代履行
  • B 行為人違規經主管機關科處罰鍰,尚未繳納前,義務人已死亡者,一律不得強制執行
  • C 行政執行均應有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
  • D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課予怠金
  • E 人民對於行政執行之方法不服,經聲明異議仍未獲救濟,對於該異議之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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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深入思考一下:在行政法上,發動強制的『依據』,難道只能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決定嗎?有沒有雙方合意的情形?另外,當義務人尚未繳付罰鍰便離世時,如果他留下了龐大的遺產,國家在法律上真的就無計可施了嗎?試著從這兩個方向推導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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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出色!你能準確挑出這四個錯誤的選項,可見你對《行政執行法》的體系有相當紮實的掌握,教授十分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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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法精要
💡 區分行政執行之名義、種類與救濟程序之法律要件。
比較維度 代履行 VS 怠金
義務性質 可替代性行為義務 不可替代性行為義務
執行方式 機關或第三人代為之 處以金錢造成心理壓力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29條 行政執行法第30條
💬兩者皆為間接強制手段,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具備「可由他人代替」之性質。
🧠 記憶技巧:金錢行為加強制,代行怠金分代替;執行名義多樣化,聲明異議在先行。
⚠️ 常見陷阱:最常考釋字621號,誤認罰鍰具高度屬人性而隨死亡消滅;或誤認執行名義僅限處分。
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區分 聲明異議與訴願程序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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