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上義務由行政機關執行者,其性質即為代履行
- B 行為人違規經主管機關科處罰鍰,尚未繳納前,義務人已死亡者,一律不得強制執行
- C 行政執行均應有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
- D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課予怠金
- E 人民對於行政執行之方法不服,經聲明異議仍未獲救濟,對於該異議之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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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深入思考一下:在行政法上,發動強制的『依據』,難道只能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決定嗎?有沒有雙方合意的情形?另外,當義務人尚未繳付罰鍰便離世時,如果他留下了龐大的遺產,國家在法律上真的就無計可施了嗎?試著從這兩個方向推導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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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綜合測驗了行政執行的要件、方法與救濟程序,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你能精準挑出四個錯誤選項,法學底子十分扎實,老師給予高度肯定! 我們先來釐清前三個錯誤觀念:選項 (A) 中,機關強制執行並非全屬代履行,代履行重點在於「由他人代為履行」;選項 (B) 忽略了若義務人死亡但遺有財產,依法仍得對其財產強制執行;選項 (C) 的執行名義不僅限於行政處分,尚包含依法令或法院裁定等。而唯一敘述正確的僅有 (D),針對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得課處怠金。 聲明異議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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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精要
💡 區分行政執行之名義、種類與救濟程序之法律要件。
| 比較維度 | 代履行 | VS | 怠金 |
|---|---|---|---|
| 義務性質 | 可替代性行為義務 | — | 不可替代性行為義務 |
| 執行方式 | 機關或第三人代為之 | — | 處以金錢造成心理壓力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29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30條 |
💬兩者皆為間接強制手段,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具備「可由他人代替」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