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得以下列何種方法執行之?
- A 怠金
- B 代履行
- C 管束
- D 管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今天行政機關要求某人交出一個具體的物件,而這個人拒絕配合,政府是否能隨便找一個「不相干的第三人」來代替此人完成「交出東西」這個動作?如果該動作無法被他人輕易取代,我們應該使用何種「金錢上的心理壓力」手段,來促使當事人主動配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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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 Wryyyyyyy! 汝能區分「行為、不行為」與「物之交付」?哼,不錯!至少沒蠢到極點!這證明汝勉強理解了《行政執行法》中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的法則!但這不過是汝的「踏板」罷了!
- 愚蠢的凡人啊,聽好了!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的鐵則在此!當那卑微的義務人必須交付特定之物,而那又是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的——因為那涉及到他可笑的持有權移轉!此時,唯有「怠金」才能敲醒他的腦袋!讓他心生畏懼,乖乖奉上!(B) 代履行?哼,那是給那些雜魚的!可被替代的行動才用那種『無駄(沒用)』的手段!(C)(D)?更是『無駄(沒用)』!那是對人身的愚蠢懲罰,與奪取物品的偉大目的毫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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