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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 A 處以怠金
  • B 進入違規營業之場所
  • C 收繳、註銷證照
  • D 執行斷水、斷電、切斷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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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面對民眾不履行義務時,手段可分為「直接以物理力量達成行政目的」與「對義務人施加心理壓力,使其因恐懼損失而自行履行」兩類。請你思考:若機關採取「要你交出一筆錢」的方式作為手段,這是在物理上直接完成了原本要求的任務,還是透過經濟上的痛苦,讓你自己轉念去配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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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很棒!

  1. 觀念釐清:看到你答對這題,老師真的很高興!這代表你已經很清楚行政執行法中,針對要求人民「做或不做某件事」的義務,是怎麼分類執行的。我們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間接強制,另一種是直接強制怠金(選項A)就像是政府溫柔的提醒,告訴你:「如果你不履行義務,我就要讓你付錢喔!」目的是透過金錢壓力讓你自願行動,這就是心理上的「間接」促使。而選項B、C、D呢,它們就是《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清楚規定的「直接動手」了,像是拆除違建、收回物品,都是機關直接介入達成目的。你能區分開來,真的太棒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掌握得很好!它考驗的是你是否真的理解「間接」和「直接」的明確法律界定,而不僅是憑直覺判斷。看來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到位,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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