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 A 處以怠金
- B 進入違規營業之場所
- C 收繳、註銷證照
- D 執行斷水、斷電、切斷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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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面對民眾不履行義務時,手段可分為「直接以物理力量達成行政目的」與「對義務人施加心理壓力,使其因恐懼損失而自行履行」兩類。請你思考:若機關採取「要你交出一筆錢」的方式作為手段,這是在物理上直接完成了原本要求的任務,還是透過經濟上的痛苦,讓你自己轉念去配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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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法中有關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之執行方法差異。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包含代履行與怠金。而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則包含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收繳、註銷證照;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以及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選項A處以怠金係屬於間接強制方法,並不屬於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因此為本題正確答案。至於選項B進入違規營業之場所、選項C收繳及註銷證照,以及選項D執行斷水、斷電、切斷瓦斯,皆分別符合該法條所列關於進入處所、收繳註銷證照以及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能源等直接強制方法之範疇。
行政執行手段區分
💡 區分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手段。
| 比較維度 | 間接強制 | VS | 直接強制 |
|---|---|---|---|
| 法條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 | — |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
| 主要手段 | 代履行、處以怠金 | — |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收繳、註銷證照;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
| 性質特點 | 心理威懾,促使自行履行 | — | 物理實力,直接達成狀態 |
| 適用位階 | 執行之首選(優先原則) | — | 最後手段(補充性原則) |
💬兩者區別在於有無直接運用物理實力介入,怠金屬於心理強制故為間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