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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 A 主管機關命違法採取土石之甲回復土地原狀
  • B 主管機關限制欠稅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乙出境
  • C 主管機關命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之丙繳納新臺幣 100 萬元代履行費用
  • D 主管機關通知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廠商丁,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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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適用《行政罰法》,最核心的判準在於該處分是否具備「裁罰性」。請同學思考:選項中哪些措施屬於「行政執行」的範疇,旨在促成義務的履行(如金額為 $100$ 萬元之代履行費用)或保全債權(如限制出境)?而哪一個處分並非為了「回復原狀」,而是針對行為人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施加具備「制裁」性質的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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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之認定準則
💡 辨析行政罰之制裁性,與執行、保全及單純管理處分之差異。
比較維度 行政罰 VS 其他不利處分(執行/保全)
目的 針對過去違規予以制裁 實現未來狀態或債權保全
核心性質 裁罰性、非難性 強制性、回復性、保全性
典型案例 罰鍰、吊銷執照、停權 怠金、代履行、限制出境
💬行政罰的核心在於「制裁性」,非所有不利處分均適用行政罰法。
🧠 記憶技巧:罰過去是處罰,追未來是執行,保全權利非制裁,停權刊報行政罰。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行為一律視為行政罰,忽略了是否具有「裁罰性」的判斷基準。
行政執行與行政罰之併行 不利行政處分之分類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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