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 A 裁處罰鍰
- B 沒入受處罰者所有之物
- C 命限期改善
- D 裁處拘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行政的目的,是為了「糾正錯誤現狀並恢復秩序」,而不是為了「針對過去的錯誤行為給予懲戒」,那麼在法理上,我們還需要去探究行為人當時心裡是『不小心』還是『故意』的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實務精準點評
-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行政罰」與「管制性不利處分」,這代表你對行政法的法理邏輯有深刻的理解,是非常紮實的表現!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罰之責任條件
💡 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管制性行政處分則否。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裁罰性處分) | VS | 管制性處分 (非行政罰) |
|---|---|---|---|
| 處分目的 | 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 | — | 回復合法秩序或防範風險 |
| 責任要件 | 須具備故意或過失 | — | 不論行為人有無主觀過失 |
| 法條代表 | 罰鍰、沒入、拘留 | — | 限期改善、勒令停工 |
💬行政罰具責難性,故須主觀要件;管制處分旨在排除違法狀態,不問主觀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