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 A 裁處罰鍰
- B 沒入受處罰者所有之物
- C 命限期改善
- D 裁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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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行政的目的,是為了「糾正錯誤現狀並恢復秩序」,而不是為了「針對過去的錯誤行為給予懲戒」,那麼在法理上,我們還需要去探究行為人當時心裡是『不小心』還是『故意』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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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判斷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已確實掌握行政罰與一般管制性處分的本質差異,值得嘉許。 我們來檢視各選項的法理依據。選項 (A) 裁處罰鍰與 (B) 沒入受處罰者所有之物,依據《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7條,必須以行為人具備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選項 (D) 裁處拘留則應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論處。相對地,選項 (C) 「命限期改善」性質上屬於單純的管制性不利處分(下命處分),目的在於排除違法狀態、恢復秩序,並非行政罰。因此,只要客觀上有違規狀態存在,行政機關即可作成,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本題難易度適中,核心鑑別點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看穿各種「不利處分」的表象,精確區分出何者才需要主觀歸責要件。能順利破題,代表你的行政法體系觀念十分紮實!
行政罰之責任條件
💡 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管制性行政處分則否。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裁罰性處分) | VS | 管制性處分 (非行政罰) |
|---|---|---|---|
| 處分目的 | 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 | — | 回復合法秩序或防範風險 |
| 責任要件 | 須具備故意或過失 | — | 不論行為人有無主觀過失 |
| 法條代表 | 罰鍰、沒入、拘留 | — | 限期改善、勒令停工 |
💬行政罰具責難性,故須主觀要件;管制處分旨在排除違法狀態,不問主觀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