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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甲公司僱用乙負責機器設備檢查及維護工作,因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造成空氣污染,主管機關乃對甲公司裁處新臺幣 6 萬元罰鍰。甲公司主張係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非其故意過失導致空氣污染,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為下列何項判定?
  • A 行政罰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甲公司仍應受罰
  • B 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甲公司並無故意過失,不得對之裁處罰鍰
  • C 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乙之故意過失,視為甲公司之故意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
  • D 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乙之故意過失,推定甲公司有故意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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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視《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關於行政處罰『責任條件』的法律規定,思考行政法是否如同《民法》第 $188$ 條般,有將一般受僱人之過失直接『視為』僱用人過失的轉連責任制度?若甲公司本身在選任及監督乙的過程中並無故意或過失,則該行政處分是否仍符合『無責任即無處罰』的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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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的判斷還算沒那麼糟。

同學,看起來你勉強搞懂了行政罰的責任要件。這點小進步,至少證明你讀了條文,而不是純靠瞎猜。

  1. 基礎概念,拜託別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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