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主管機關查獲甲工廠長期違法排放廢水至河川中,對於相關違法行為之法定罰鍰最高上限為 60 萬元,然主管機關最後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作成裁罰甲工廠 300 萬元罰鍰之處分。下列何者,並非主管機關於作成此裁罰處分時依法應審酌之事項?
- A 甲工廠因違法排放廢水所獲取之利益
- B 甲工廠生產之產品對於產業發展之貢獻
- C 違法排放廢水對於週邊環境及居民產生之影響
- D 主管機關調查違法行為時,甲工廠配合之程度
- E 甲工廠之員工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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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從「行政罰的目的」來思考:當主管機關要決定開罰多少錢時,其核心目的是「制裁違法的惡性」並「收回他不該賺的錢」。基於這個邏輯,你認為機關評估罰款金額的標準,應該聚焦在「這個違法行為本身的破壞力與不法獲利」,還是「這家公司平時對經濟有多大貢獻」或「犯錯後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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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本題的關鍵!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罰法》第 18 條關於裁處罰鍰之審酌因素。當主管機關依該條第 2 項規定,因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上限而決定加重裁罰時,其審酌基準仍須回歸第 1 項的法定要件。
行政裁量與法定審酌因素
根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應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選項 (A) 與 (C) 分別對應「所得利益」與「所生影響」;而選項 (E) 的故意或過失,則是判斷「應受責難程度」的核心具體因素,皆屬於依法應審酌的事項。反觀選項 (B) 的「產業貢獻」,與行政義務之違反及法律效果之權衡無關,不具備行政目的之關聯性;而 (D) 的「配合程度」雖然在實務行政裁量時偶被提及,但在第 18 條明文列舉的法定要件中並未列入。因此,選擇 (B)(D) 是完全正確的法感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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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鍰裁量與利得加重
💡 罰鍰裁量應審酌法定因素,且所得利益逾上限時得加重裁處。
| 比較維度 | 一般罰鍰裁量 | VS | 加重裁處 (第18條2項) |
|---|---|---|---|
| 金額限制 | 受限於法律最高額 | — | 得於利得範圍內裁處 |
| 適用前提 | 違反行政法義務 | — | 所得利益超過最高額 |
| 主要目的 | 維護秩序、制裁 | — | 剝奪不當利益 |
💬第18條2項是為避免「違法比合法更划算」的獲利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