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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主管機關查獲甲工廠長期違法排放廢水至河川中,對於相關違法行為之法定罰鍰最高上限為 60 萬元,然主管機關最後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作成裁罰甲工廠 300 萬元罰鍰之處分。下列何者,並非主管機關於作成此裁罰處分時依法應審酌之事項?
  • A 甲工廠因違法排放廢水所獲取之利益
  • B 甲工廠生產之產品對於產業發展之貢獻
  • C 違法排放廢水對於週邊環境及居民產生之影響
  • D 主管機關調查違法行為時,甲工廠配合之程度
  • E 甲工廠之員工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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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從「行政罰的目的」來思考:當主管機關要決定開罰多少錢時,其核心目的是「制裁違法的惡性」並「收回他不該賺的錢」。基於這個邏輯,你認為機關評估罰款金額的標準,應該聚焦在「這個違法行為本身的破壞力與不法獲利」,還是「這家公司平時對經濟有多大貢獻」或「犯錯後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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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本題的關鍵!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罰法》第 18 條關於裁處罰鍰之審酌因素。當主管機關依該條第 2 項規定,因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上限而決定加重裁罰時,其審酌基準仍須回歸第 1 項的法定要件。

行政裁量與法定審酌因素

根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罰鍰應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選項 (A) 與 (C) 分別對應「所得利益」與「所生影響」;而選項 (E) 的故意或過失,則是判斷「應受責難程度」的核心具體因素,皆屬於依法應審酌的事項。反觀選項 (B) 的「產業貢獻」,與行政義務之違反及法律效果之權衡無關,不具備行政目的之關聯性;而 (D) 的「配合程度」雖然在實務行政裁量時偶被提及,但在第 18 條明文列舉的法定要件中並未列入。因此,選擇 (B)(D) 是完全正確的法感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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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鍰裁量與利得加重
💡 罰鍰裁量應審酌法定因素,且所得利益逾上限時得加重裁處。
比較維度 一般罰鍰裁量 VS 加重裁處 (第18條2項)
金額限制 受限於法律最高額 得於利得範圍內裁處
適用前提 違反行政法義務 所得利益超過最高額
主要目的 維護秩序、制裁 剝奪不當利益
💬第18條2項是為避免「違法比合法更划算」的獲利誘因。
🧠 記憶技巧:裁量審酌「利難影資」(利益、責難、影響、資力),利得破表可加重。
⚠️ 常見陷阱:誤認「態度良好」或「對社會有貢獻」是法定減免事由;或忽略加重裁處必須以利益大於罰鍰上限為前提。
不法利得追繳 行政裁量瑕疵(不相關因素考慮) 故意過失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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