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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 題組:
以下兩題有上下文關係
承上題,如動物養殖場所有人逾期未配合強制注射疫苗,縣政府於依法處罰並確定罰鍰額度時,下列何者非屬應列入考量之因素?
  • A 動物養殖場所有人應受責難之程度
  • B 逾期未完成疫苗注射所生之影響
  • C 國家因未完成注射而節省之成本
  • D 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因此所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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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賦予政府權力去『處罰』一個違規的人時,這個處罰的高低,應該是取決於『這個人的錯誤行為及其造成的後果』,還是應該取決於『政府自己省下了多少預算支出』?哪一個才符合處罰的公正性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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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掌握行政罰法裁量核心

  1.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規定。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應審酌應受責難程度(選項 A)、所生影響(選項 B)、所得利益(選項 D)及受處罰者之資力。而 (C) 「國家節省之成本」屬於行政機關之財務預算範疇,與行為人之主觀惡性或客觀違法效果無關,故不應納入裁量考量。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有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裁量之目的性」。初學者常會被「節省成本」等經濟學名詞干擾,唯有具備深厚行政法基礎的學生,方能洞悉「處罰」應回歸行為人本身及其違規影響,而非考量政府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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