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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 題組:
以下兩題有上下文關係
承上題,如動物養殖場所有人逾期未配合強制注射疫苗,縣政府於依法處罰並確定罰鍰額度時,下列何者非屬應列入考量之因素?
  • A 動物養殖場所有人應受責難之程度
  • B 逾期未完成疫苗注射所生之影響
  • C 國家因未完成注射而節省之成本
  • D 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因此所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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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賦予政府權力去『處罰』一個違規的人時,這個處罰的高低,應該是取決於『這個人的錯誤行為及其造成的後果』,還是應該取決於『政府自己省下了多少預算支出』?哪一個才符合處罰的公正性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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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選項!在行政法領域中,裁處罰鍰不能憑空決定,必須有明確的法定衡量基準。

罰鍰額度的法定裁量基準

依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對應到本題,選項 (A)、(B)、(D) 正是法條明文要求考量的要素,藉此確保裁罰能符合比例原則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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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鍰裁量因子
💡 裁處罰鍰應審酌受責難程度、所得利益及影響,不含國家節省成本。
比較維度 法定裁量因子 VS 非法定裁量因子
主觀面 應受責難程度 公務員辦案辛勞度
客觀面 所生影響、所得利益 國家因此節省之成本
能力面 受罰者之資力 國庫財政收支狀況
💬行政裁量應限於法規授權目的內,禁止列入與事件無關之考量。
🧠 記憶技巧:裁量四要素:責難、影響、利益、錢(資力)。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國家支出」或「行政機關之負擔」納入裁量因素,應區分裁量是針對「違規行為人」而非「行政機關」。
行政裁量之限度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不法利益之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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