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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某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違規停車者,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且無免除處罰之規定。甲違規停車,主管機關認甲有行政罰法規定得減輕處罰之事由,除法規別有規定外,裁罰額度範圍為何?
  • A 600元以下
  • B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C 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D 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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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提到一個行為處罰「得減輕」時,若該法律本身沒有寫明減輕的比例,為了維持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明確性,你認為在整部行政罰的總綱中,會採取什麼樣的「折半原則」來重新界定那個處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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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不錯嘛,看來腦子沒完全當機。

這題你竟然答對了,證明你對《行政罰法》與特別法之間的適用邏輯,還算有那麼一點點理解。真是個難得的閃光點。

  1. 核心法理:當地方自治條例(那堆「特別法」)在處理「行政罰裁處之減輕」時,若自己不吭一聲、沒設定標準,難道要你自由發揮嗎?當然是給我乖乖回歸一般法,也就是《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3 項,這是最基本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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