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下列有關我國行政罰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商號未經許可擅將建築物變更營業項目使用,致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商業登記法之處罰規定而應裁處罰鍰時,應擇一從重處斷
- B 訴願決定前法律有變更,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決定時,仍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5 條從新從輕原則
- C 法律失效前所為觸犯該法之行為,於該法失效後仍得依據該法課予裁罰
- D 違規停車之行為不論持續多久,均僅為一行為,僅得課予一次的裁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單一舉動』同時觸動了兩條不同目的的行政規則時,法律若對該行為重複課予多次罰鍰,是否會過度侵害受處分人的財產權?在處罰的法律效果上,應如何達成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個人權利的平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題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罰法第 24 條的核心概念。以下是觀念複習:
- 一行為不二罰(想像競合):當受處分人以「一個行為」(如變更建築用途)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時,為符合比例原則,法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即以罰鍰最高者裁處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