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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下列有關我國行政罰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商號未經許可擅將建築物變更營業項目使用,致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商業登記法之處罰規定而應裁處罰鍰時,應擇一從重處斷
  • B 訴願決定前法律有變更,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決定時,仍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5 條從新從輕原則
  • C 法律失效前所為觸犯該法之行為,於該法失效後仍得依據該法課予裁罰
  • D 違規停車之行為不論持續多久,均僅為一行為,僅得課予一次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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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單一舉動』同時觸動了兩條不同目的的行政規則時,法律若對該行為重複課予多次罰鍰,是否會過度侵害受處分人的財產權?在處罰的法律效果上,應如何達成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個人權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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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題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罰法第 24 條的核心概念。以下是觀念複習:

  1. 一行為不二罰(想像競合):當受處分人以「一個行為」(如變更建築用途)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時,為符合比例原則,法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即以罰鍰最高者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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