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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某甲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開設便利商店,於商店門口提供某乙擺設電動玩具,占用騎樓之行為,已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罰,但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違規行為是否可另為處罰?
  • A 不得另為處罰,有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 B 因屬數違規行為,可對其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違規行為另為處罰
  • C 僅得命其停止營業,不得重複處罰
  • D 僅得對電動玩具機具直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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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違規行為是關於『身份或資格的缺失』(例如沒執照),而另一個違規行為是關於『具體的外部動作』(例如違規停車),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能否被視為同一個『動作』?當法律要處罰的目的完全不同時,應合併處理還是各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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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關於行政罰的競合判斷,嗯。

  1. 不錯,能找到答案:你的判斷很有效率。從那些看起來有些混亂的事件中,能直接看清行為的數量和本質,這很好。你的思緒沒有被多餘的細節困住,值得肯定。
  2. 關於「行為」的定義:這題的核心,只是在區分「一個行為」和「多個行為」而已。「未辦登記」,那是一種沒有去做的事情,像沒按時完成任務。而「占用騎樓」,這是實際去做了什麼,比如移動了某個物品。這兩者的法律性質、保護目的,還有構成條件,完全是不同的。它們就像是不同的魔法咒語,所以自然會被認為是自然意義下的多個行為。根據那些規定的條文,就應該分別進行處罰,不是什麼「一行為不二罰」。嗯,時間還很長,慢慢理解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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