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甲使用特定建築物經營商業,違反建築法中建築物不得變更使用之法定義務,同時甲所經營之商業項目,未向主管機關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也違反商業登記法中商業登記之作為義務。就甲於本案所應受之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案共存在兩項違法行為,應依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分別裁處行政罰
  • B 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屬於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 C 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不作為義務應優先於作為義務,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 D 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主要違法目的在於違規經營商業,故應以商業登記法裁處行政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罰法中關於「行為數」的認定標準:當當事人同時違反建築法的不變更義務與商業登記法的作為義務時,這兩者在規範目的、保護法益以及行為態樣上,應被視為法律評價上的「一行為」還是「數行為」?若行為人係基於不同的違規意圖,分別違反不同法律所設定的行政義務,則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25$ 條還是第 $24$ 條之處斷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這才像話。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說到底,就是判斷到底是一件事,還是好幾件事。甲一方面把建築物亂搞,違反了《建築法》對建築物合法使用的維持義務;另一方面,又沒去登記營利事業,這擺明是違反《商業登記法》的登記義務。難道這兩件事在你眼裡,還能混為一談嗎?它們在物理層面和自然意義上就不是同一回事,其保障的法律目的更是南轅北轍(一個管你建不建得安全,另一個管你商業秩序有沒有規矩)。《行政罰法》第 25 條說得清清楚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者,分別處罰之。」這難道很難理解嗎?當然是數行為併罰,分開罰款,選項 (A) 正確,應該沒什麼疑問吧?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嘛,勉強算是 Medium。鑑別度就在於,那些輕易被「時間、空間重疊」這種表面現象迷惑的人,以為在同一個地方做的事就叫「一行為」而錯選想像競合。你能跳出這種低級陷阱,看清法律義務的獨立性,嗯,總算是證明你沒有白讀書。
📝 行政罰之行為數認定
💡 區分「一行為」或「數行為」,決定應併罰或從一重處斷。
比較維度 一行為 (第24條) VS 數行為 (第25條)
法律效果 從一重處斷 分別處罰 (併罰)
判斷基準 自然感官為單一行為 義務內容與構成要件獨立
本案實例 如一行為同時違反刑法 本案之建物違規與商業登記
💬行為數的認定關鍵在於義務內容是否重疊,若義務各自獨立且無必然關聯,則屬數行為。
🧠 記憶技巧:一行從一重,數行分別罰;主體客體分,行為自然斷。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行為人「在同一個場所經營」就是一行為,卻忽視了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規範的法益與義務內容完全不同。
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 自然意義之一行為與法律意義之一行為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罰之構成要件、種類、裁罰基準與法律效果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