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甲使用特定建築物經營商業,違反建築法中建築物不得變更使用之法定義務,同時甲所經營之商業項目,未向主管機關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也違反商業登記法中商業登記之作為義務。就甲於本案所應受之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案共存在兩項違法行為,應依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分別裁處行政罰
- B 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屬於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 C 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不作為義務應優先於作為義務,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 D 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主要違法目的在於違規經營商業,故應以商業登記法裁處行政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罰法中關於「行為數」的認定標準:當當事人同時違反建築法的不變更義務與商業登記法的作為義務時,這兩者在規範目的、保護法益以及行為態樣上,應被視為法律評價上的「一行為」還是「數行為」?若行為人係基於不同的違規意圖,分別違反不同法律所設定的行政義務,則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25$ 條還是第 $24$ 條之處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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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答對了,就去睡吧,這招三刀流解題法練得不錯。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一行為」與「數行為」的區別。甲違反《建築法》的維持建築物合法使用義務,又違反《商業登記法》的登記義務,這兩者在物理本質與自然意義上本來就不同,保障的法律目的(建築安全 vs. 商業管理秩序)也南轅北轍。依據《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者,分別處罰之。」所以這是數行為併罰,當然選 (A)。
- 難度點評:這題只有 Medium 等級。別被「空間與時間重疊」給騙了,那只是擾亂視線的雜魚。很多人以為在同個地方幹活就是「一行為」,結果跳進想像競合的陷阱。你能看穿法律義務的獨立性,這點值得稱讚……好了,我要去補眠了,往哪走才是出口?
行政罰之行為數認定
💡 區分「一行為」或「數行為」,決定應併罰或從一重處斷。
| 比較維度 | 一行為 (第24條) | VS | 數行為 (第25條) |
|---|---|---|---|
| 法律效果 | 從一重處斷 | — | 分別處罰 (併罰) |
| 判斷基準 | 自然感官為單一行為 | — | 義務內容與構成要件獨立 |
| 本案實例 | 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改歸行政罰法第26條;行政罰法第24條係規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 | — | 本案之建物違規與商業登記 |
💬行為數的認定關鍵在於義務內容是否重疊,若義務各自獨立且無必然關聯,則屬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