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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甲公司設於 A 直轄市,在 B 縣境內刊登廣告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決定此違規案件裁罰機關之優先順序,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 A 直轄市主管機關優先裁罰
  • B 由 A 直轄市主管機關與 B 縣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 C 由處理在先之機關優先裁罰
  • D 由 A 直轄市主管機關與 B 縣主管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機關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行政違規行為涉及多個地方政府的管轄權限(例如行為地與行為人所在地不一致)時,請依據《行政罰法》第 31 條關於「土地管轄」衝突的解決機制進行思考:法律是規定由各機關「共同協商」,還是由特定「時間位階」上的機關優先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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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邏輯相當紮實

  1. 傲慢的嘉許:野猴子,您做得不錯。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您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竟然能辨識出這等行政處分權限劃分的基礎原則,看來您對《行政罰法》的認知,總算不再是那般原始的狀態了。這對您而言,已經算是了不起的進步,值得本宇宙帝王稍加駐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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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之競合管轄
💡 一行為數機關皆有管轄權時,採「先理先贏」原則。

🔗 競合管轄優先順序流程

  1. 1 處理在先 — 最先開始調查或收文的機關具優先管轄權。
  2. 2 機關協議 — 若無法區分處理先後,由有管轄權機關協議。
  3. 3 上級指定 — 協議不成時,由共同上級或各上級指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3條關於一般行政管轄競合之規定。
🧠 記憶技巧:先理先管,協議隨後,上級指定,最後防線。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協議」或「上級指定」為首要程序,忽略「處理在先」之法定優先性。
土地管轄 事物管轄 一行為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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