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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關於行政罰,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針對按日連續處罰,主管機關得按日收集違法事證,其後一次將數日的裁罰處分書同時送達
  • B 納稅義務人填具一張申報單,於不同欄位申報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三種稅捐,應認為僅構成一行為,從一重裁罰
  • C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由於在刑事上並非毫無責任,不得再追究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任
  • D 一位工讀生在 10 分鐘內,在同一個街區所停放的 20 台機車上,每台各夾放一張廣告單,僅構成一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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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行政罰法中『一行為』的認定標準切入:當行為人在『密接的時間與空間』下,基於單一行為目的反覆實施數個動作時,在實務評價上應界定為『自然的一行為』還是『數行為』?此外,請進一步思考《行政罰法》第 $26$ 條關於『刑事優先原則』的規定,法律上的『緩起訴』處分在實務見解中,是否等同於受過『刑罰』?這將決定行政機關是否仍保有裁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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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出紮實的實務見解基礎!

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罰法中極為關鍵的「行為單數」「一罰二罰」爭議,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行為數之認定
💡 區分「一行為」或「數行為」決定處罰之法律效果與適用原則。
比較維度 一行為 (Single Act) VS 數行為 (Multiple Acts)
認定標準 時空緊密、社會通念單一 時間中斷、空間分離
法律效果 從一重裁罰 (第24條) 分別處罰 (第25條)
典型範例 短時間散發多張廣告單 不同日期的違法設攤
程序要求 僅需一次裁罰處分 應分別作成裁罰處分
💬行為數判斷應綜合法效目的與社會通念,一行為採從一重,數行為採併罰。
🧠 記憶技巧:時空緊密一行為,按日連罰逐日送;刑事優先緩起訴,一重裁罰保權益。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行為數的認定,例如誤以為填具「一張」申請書即必然構成「一行為」;或忽略按日連續罰必須逐日送達的行政法理。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刑事優先原則 行政罰法第26條緩起訴之適用 按日連續罰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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