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關於行政罰,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針對按日連續處罰,主管機關得按日收集違法事證,其後一次將數日的裁罰處分書同時送達
- B 納稅義務人填具一張申報單,於不同欄位申報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三種稅捐,應認為僅構成一行為,從一重裁罰
- C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由於在刑事上並非毫無責任,不得再追究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任
- D 一位工讀生在 10 分鐘內,在同一個街區所停放的 20 台機車上,每台各夾放一張廣告單,僅構成一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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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行政罰法中『一行為』的認定標準切入:當行為人在『密接的時間與空間』下,基於單一行為目的反覆實施數個動作時,在實務評價上應界定為『自然的一行為』還是『數行為』?此外,請進一步思考《行政罰法》第 $26$ 條關於『刑事優先原則』的規定,法律上的『緩起訴』處分在實務見解中,是否等同於受過『刑罰』?這將決定行政機關是否仍保有裁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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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罰中極具層次感的「行為數」判斷。在處理行政罰案件時,區別行為之單複數(一行為或數行為)是適用《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不二罰」或第 25 條「數罪併罰」的核心基礎。你能正確鎖定選項 (D),代表你對於實務上如何透過時間與空間的緊密性來評價**「自然一行為」**有深刻的理解。
行政罰中「行為數」的法律評價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行為人在極短的時間(10 分鐘)與特定地理區塊內,基於單一違規故意接續執行多次物理動作(夾放廣告單),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一個整體的接續行為。這避免了行政機關過度切分行為而導致裁罰過酷,符合實務常見見解。相較之下,選項 (B) 的報單案例,實務上認為雖然形式上是一張報單,但涉及不同稅目的獨立申報義務,仍屬數行為;而選項 (C) 涉及《行政罰法》第 26 條,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法律明定仍得裁處行政罰(僅需扣抵罰金或勞務),並非不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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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什麼正確
行政罰行為數之認定
💡 區分「一行為」或「數行為」決定處罰之法律效果與適用原則。
| 比較維度 | 一行為 (Single Act) | VS | 數行為 (Multiple Acts) |
|---|---|---|---|
| 認定標準 | 時空緊密、社會通念單一 | — | 時間中斷、空間分離 |
| 法律效果 | 從一重裁罰 (第24條) | — | 分別處罰 (第25條) |
| 典型範例 | 短時間散發多張廣告單 | — | 不同日期的違法設攤 |
| 程序要求 | 僅需一次裁罰處分 | — | 應分別作成裁罰處分 |
💬行為數判斷應綜合法效目的與社會通念,一行為採從一重,數行為採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