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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A 主管機關對於違規停車,每逾 2 小時,連續舉發之
  • B 甲公司非藥商,就同一藥物於 1 星期內擅自在各電視頻道連續多次刊播相同內容之廣告,主管機關按刊播之次數予以裁罰
  • C 乙因酒駕,經檢察官就其觸犯公共危險罪部分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向指定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嗣後乙復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
  • D 公務員丙因酒駕肇事,觸犯公共危險罪遭判處有期徒刑 2 個月,嗣後復遭受降二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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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在極短的時間內,基於「同一個決定」且「重複實施內容完全相同」的動作來達成同一個目標時,我們在法律評價上,應該將其視為『數個獨立的行政違規』,還是『一個違規狀態的持續表現』?這兩種定性對於裁罰的次數會產生什麼關鍵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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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一行為不二罰之精髓

  1.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確辨析「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一行為」的界線,展現了深厚的行政法功底,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選項 (B) 是本題核心。實務認為(如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若行為人基於單一意思決定,於密接時間內刊播相同內容之廣告,在法律評價上屬於「持續性的一行為」。若主管機關「按次」裁罰,即違反了《行政罰法》第 24 條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反觀 (A) 是基於法律特別規定,(C)(D) 則涉及不同法領域(刑事/行政/懲戒)的併罰,通常不違反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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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區分「一行為」或「數行為」為行政處罰次數之判斷核心。
比較維度 廣告刊播行為 VS 違規停車行為
行為屬性 法律上的一行為 視為數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24條 道交條例第85-1條
裁罰次數 裁罰前僅能罰一次 每2小時得罰一次
實務見解 105年7月決議 釋字第604號解釋
💬廣告重複刊登未經裁罰前屬一行為,按次裁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 記憶技巧:裁罰前後是分界,一意廣告算一回;違停舉發有例外,刑懲併行不違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動作次數」等於「行為個數」。在行政法上,未經處分前,基於單一意圖的持續性違規常被視為一行為。
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優先原則 法律上的一行為 連續處罰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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