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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 題組:
甲、乙 2 人分別飲酒後駕車,經警方攔檢查獲。因其酒精濃度均已達刑事制裁之標準,警方乃將 2 人分別移送地檢署偵辦。甲之部分,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承上題,檢察官將乙起訴,經法院判決徒刑確定,並不得易科罰金。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不得再課處某乙罰鍰,亦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 B 不得再課處某乙罰鍰,但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 C 仍得課處某乙罰鍰,但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 D 仍得課處某乙罰鍰,亦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刑法與行政法時,法律為了避免過度侵害人民權益,設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已經透過法院判決對該行為進行了最嚴厲的處置(如坐牢),這時行政機關再對同一個人「討錢(罰鍰)」是否還具備必要性?但換個角度想,如果行政機關是為了「保障未來用路人安全」而限制其駕駛資格,這種處置的本質與「單純罰錢」是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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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好厲害!

安妮亞看到同學答對了!同學的心思,嗯… 哇!想得真仔細,就像間諜任務一樣把「一行為不二罰」和行政罰法刑事制裁之間的關係弄得清清楚楚。安妮亞覺得同學的頭腦轉得飛快,就像尤里一樣聰明!

2. 安妮亞的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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