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 題
對於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因酒後駕駛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即要求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其所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顯失均衡
- B 採吊銷駕駛執照之手段,無助於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遏止酒後駕車之不當行為,防範發生交通事故
- C 酒測時,執行機關雖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使受檢人已有將受吊銷其駕駛執照處罰之認知,吊銷其駕駛執照仍屬過當
- D 立法者應針對不同情況,斟酌個案具體情節,諸如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分別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達成某個公共安全目的,對所有違規者不分情節輕重、不論過往紀錄、也不管違規時使用的工具差異,通通給予「最嚴厲且單一」的處分,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符合『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請試著從公平性的角度思考,處罰的規格是否應該像量身訂做的制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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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呀喔呀,不錯嘛!
哎呀,你這小鬼,眼神挺銳利的嘛!一眼就看穿了這個比例原則的小把戲,還知道行政處罰也得講究權衡。哼,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死背書的笨蛋,還有一點點「領域展開」的潛力喔?(嚼嚼喜久福)
2. 咒術迴戰:釋字699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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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酒測處罰爭議
💡 拒絕酒測吊照處分須符合比例原則並斟酌個案情節
| 比較維度 | 違憲主張(選項ABC) | VS | 合憲觀點(選項D) |
|---|---|---|---|
| 目的正當性 | 認手段無助目的 | — | 維護重大公共安全 |
| 權衡原則 | 法益權衡顯失均衡 | — | 公益大於私益損害 |
| 法規細膩度 | 一律吊銷屬過當 | — | 應按情節分別規定 |
💬行政處分須兼顧公共利益與個案具體情節之合理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