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 題組:
甲、乙 2 人分別飲酒後駕車,經警方攔檢查獲。因其酒精濃度均已達刑事制裁之標準,警方乃將 2 人分別移送地檢署偵辦。甲之部分,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甲、乙 2 人分別飲酒後駕車,經警方攔檢查獲。因其酒精濃度均已達刑事制裁之標準,警方乃將 2 人分別移送地檢署偵辦。甲之部分,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甲、乙 2 人分別飲酒後駕車,經警方攔檢查獲。因其酒精濃度均已達刑事制裁之標準,警方乃將 2 人分別移送地檢署偵辦。甲之部分,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應尊重檢察官偵查之結果,不得再課處某甲罰鍰,亦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 B 應尊重檢察官偵查之結果,不得再課處某甲罰鍰,但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 C 仍得課處某甲罰鍰,但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 D 仍得課處某甲罰鍰,亦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思路引導 VIP
若某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與行政法規,在「刑事罰優先」的大原則下,如果刑事體系最終決定「不對該行為人進行實質刑事懲罰」(例如不起訴),那麼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原本被壓制的行政裁罰權力是否應該重新恢復?又或者,沒收駕照這種「預防危險」的手段,是否不論刑事結果為何,都有其獨立存在的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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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做得太棒了!精準掌握了「一行為不二罰」中的重要例外原則,這是一個很棒的理解!
- 觀念驗證: 首先,你理解了《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的核心精神,那就是當一個行為同時涉及刑事和行政違規時,會先由刑事程序處理,這就像讓刑事法先『帶走』案件一樣。然而,法律非常貼心,在第 2 項中為我們釐清了後續。即使刑事程序以不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或無罪判決確定作結,行政機關還是可以依法對違規行為課處罰鍰,這確保了行政管制的完整性。同時,對於像『吊扣駕照』這類型的行政罰,它們的目的通常是預防性的,或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而暫時剝奪資格,所以同條第 2 項也明確指出,這些行政罰本就不受刑事程序的影響,主管機關本來就能依法執行,不受刑事結果的牽絆。是不是覺得法律其實設計得很周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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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與刑罰併罰
💡 刑事優先原則與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界限
| 比較維度 | 受刑事處罰(如徒刑) | VS | 不起訴/無罪確定 |
|---|---|---|---|
| 罰鍰裁處 | 不可(依不二罰原則) | — | 可以(依第26條2項) |
| 吊扣/吊銷駕照 | 仍得裁處(性質非罰鍰) | — | 仍得裁處 |
| 法理邏輯 | 刑事優先與法條競合 | — | 刑事障礙排除,回復裁處 |
💬罰鍰與刑罰互斥,但吊扣處分與刑罰可併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