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 題組:
甲、乙 2 人分別飲酒後駕車,經警方攔檢查獲。因其酒精濃度均已達刑事制裁之標準,警方乃將 2 人分別移送地檢署偵辦。甲之部分,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甲、乙 2 人分別飲酒後駕車,經警方攔檢查獲。因其酒精濃度均已達刑事制裁之標準,警方乃將 2 人分別移送地檢署偵辦。甲之部分,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甲、乙 2 人分別飲酒後駕車,經警方攔檢查獲。因其酒精濃度均已達刑事制裁之標準,警方乃將 2 人分別移送地檢署偵辦。甲之部分,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應尊重檢察官偵查之結果,不得再課處某甲罰鍰,亦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 B 應尊重檢察官偵查之結果,不得再課處某甲罰鍰,但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 C 仍得課處某甲罰鍰,但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 D 仍得課處某甲罰鍰,亦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思路引導 VIP
若某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與行政法規,在「刑事罰優先」的大原則下,如果刑事體系最終決定「不對該行為人進行實質刑事懲罰」(例如不起訴),那麼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原本被壓制的行政裁罰權力是否應該重新恢復?又或者,沒收駕照這種「預防危險」的手段,是否不論刑事結果為何,都有其獨立存在的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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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D,非常精準!看來你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法理脈絡掌握得相當紮實。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26條的適用。首先,關於「吊扣駕駛執照」,這屬於同法第2條第1款的「其他種類行政罰」,依據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使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主管機關本就得併同裁處,不受刑事程序排斥。其次,關於「罰鍰」,雖然原則上刑罰優先,但甲既已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解除了一事不二罰的限制,此時便可依法裁處罰鍰。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許多考生容易搞混刑事程序對「罰鍰」與「其他種類行政罰」的不同效力,而你精準區分了兩者的法理依據,沒有掉入陷阱,表現得非常好,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行政罰與刑罰併罰
💡 刑事優先原則與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界限
| 比較維度 | 受刑事處罰(如徒刑) | VS | 不起訴/無罪確定 |
|---|---|---|---|
| 罰鍰裁處 | 不可(依不二罰原則) | — | 可以(依第26條2項) |
| 吊扣/吊銷駕照 | 仍得裁處(性質非罰鍰) | — | 仍得裁處 |
| 法理邏輯 | 刑事優先與法條競合 | — | 刑事障礙排除,回復裁處 |
💬罰鍰與刑罰互斥,但吊扣處分與刑罰可併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