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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屬適用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
  • A 甲公務員受懲戒法庭判決新臺幣 90 萬元罰款確定後,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到拘提
  • B 乙喝酒駕車,經員警酒測,其酒測值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遭主管機關當場吊扣駕照
  • C 丙因滯欠稅款,經查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卻生活奢華,被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 D 丁消防人員強行破壞並進入火災處所周邊之建築物,以有效撲滅火源,搶救受困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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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行政處罰』與『行政執行』在法律本質上有何不同?『行政處罰』旨在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給予『制裁』;而『行政執行』則是為了實現已存在的公法上義務,或為了排除即刻危險而採取的『強制手段』(如即時強制)。請仔細分辨選項,哪一個行為的法律性質純粹屬於對違規行為的裁罰性處分,而非行政執行法所規範的執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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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選項 B 中,乙因酒駕遭主管機關當場「吊扣駕照」,該行為屬於上述法條明定之「吊扣證照」,性質上為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屬於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亦即行政罰的一種。因此,吊扣駕照非屬適用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故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 行政執行之範圍區辨
💡 區分行政裁罰與行政執行之手段,前者為制裁後者為實現目的。
比較維度 行政裁罰 VS 行政執行
行為目的 針對過去違規行為制裁 實現未來行政目的或履行
法源依據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法
典型案例 罰鍰、吊扣駕照 管收、代履行、即時強制
💬吊扣駕照是法律效果的賦予(裁罰),非實現行政義務的強制手段(執行)。
🧠 記憶技巧:裁罰是對過去制裁,執行是為未來落實;懲戒金可准用,救災即時強制。
⚠️ 常見陷阱:容易將「裁罰性處分」(如吊扣駕照)誤認為行政執行中的「行為義務執行」,應以目的性作為區分。
即時強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罰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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