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 A 徵收訴訟費用之行政法院裁定
- B 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行政契約
- C 應為金錢給付之懲戒處分判決
- D 徵收人民土地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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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理上,「國家法院判決」或「雙方合意契約」與「國家單方面對人民下達命令(處分)」這兩類文書中,哪一類通常需要『法律特別賦予』其執行力,而哪一類是行政機關本身就能依據職權直接發動強制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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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題測驗「執行名義」的種類,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頗具鑑別度,考驗大家能否釐清不同公法行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定性。 選項 (A) 的行政法院裁定與 (C) 的懲戒法庭判決,依相關法規皆具備執行名義效力。關於選項 (B),請務必記住這段精確規範: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因此它當然也是合法的執行名義。 至於選項 (D) 的「徵收人民土地之行政處分」,其性質屬於形成處分,僅發生土地權利變動的法律效果。若要強制原所有權人交付土地,行政機關必須另行作成「命交付土地」的下命處分,這個下命處分才是《行政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單純的徵收處分本身無法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你能看穿這個觀念陷阱,法學基礎非常扎實,繼續保持!
行政執行名義之種類
💡 執行名義須有法律明文,區分法院判決與行政處分。
| 比較維度 | 法定執行名義 (狹義) | VS | 行政處分 (執行基礎) |
|---|---|---|---|
| 法律依據 | 行訴法§305、行程法§148 | — | 行政執行法§11 |
| 產生方式 | 法院裁判或當事人合意 | — | 行政機關單方高權行為 |
| 救濟方式 | 抗告、債務人異議之訴 | — | 訴願、行政訴訟 |
💬行政處分為執行程序之前提基礎,而狹義執行名義多涉及司法監督或契約自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