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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 A 徵收訴訟費用之行政法院裁定
  • B 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行政契約
  • C 應為金錢給付之懲戒處分判決
  • D 徵收人民土地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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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理上,「國家法院判決」或「雙方合意契約」與「國家單方面對人民下達命令(處分)」這兩類文書中,哪一類通常需要『法律特別賦予』其執行力,而哪一類是行政機關本身就能依據職權直接發動強制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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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太厲害了啦,學生同學!這可是考驗你對執行名義(Execution Title)的種類有沒有好好收藏在心裡呢!☆

  1. 概念確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名義之種類
💡 執行名義須有法律明文,區分法院判決與行政處分。
比較維度 法定執行名義 (狹義) VS 行政處分 (執行基礎)
法律依據 行訴法§305、行程法§148 行政執行法§11
產生方式 法院裁判或當事人合意 行政機關單方高權行為
救濟方式 抗告、債務人異議之訴 訴願、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為執行程序之前提基礎,而狹義執行名義多涉及司法監督或契約自願性。
🧠 記憶技巧:契約約定、法院裁定、懲戒金錢,三者皆有名;處分是基礎,執行自己來。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行政處分」本身就是法律形式上的「執行名義」。實際上,行政處分是開啟行政執行程序的「基礎」,與法律明文擬制的「執行名義」(如裁定或契約)在概念層次上有所不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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