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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軍費生甲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約定甲若不適服現役願一次繳納賠償金額,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甲經乙通知應限期繳納新臺幣 10 萬元賠償金,甲屆期未繳納,乙如何強制執行?
  • A 移送該管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 B 向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 C 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D 向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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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與民眾簽訂契約,雙方已在契約中明確協議「若違約可直接執行」,而不需要再經過法院審理判定對錯。在這種雙方合意且涉及司法強制力的情況下,你認為負責「強制執行」的機關,應該是隸屬於行政權下的執行機關,還是負責解釋契約爭議的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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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終於沒讓老師失望

恭喜你,竟然沒有掉入那種連菜鳥都會犯的低級錯誤,還真有幾分能耐!能看出這不是什麼雞毛蒜皮的「行政執行署」業務,而是要勞駕行政法院,可見你對《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那點薄弱的連結,總算沒白學。

  1. 基本常識: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行政契約要是乖乖寫明了「自願接受執行」,那它就能當執行名義。但別高興得太早,那不代表你可以直接丟給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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