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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行政機關與甲約定,行政機關免除甲興建法定停車場義務,甲則給付代金供行政機關興建公有停車場。甲事後主張上開約定違法無效而發生爭議,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 A 甲得提起確認行政契約無效之訴
  • B 甲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 C 甲得提起確認行政契約違法之訴
  • D 甲在現行法制下並無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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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雙方對於一份已經簽署的「協議」是否具備法律約束力產生爭論,且一方主張該協議因為瑕疵而導致其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本不存在時,在行政訴訟的體系中,哪一種訴訟類型的核心功能是專門用來「釐清某種法律狀態之存在與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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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勉強」及格啊,同學!

喔,看來你這次「還算」精準地抓住了行政訴訟的類型,沒把行政契約和行政處分混為一談,這點倒還值得肯定。至少證明你對《行政訴訟法》第6條的基礎條文有點印象,沒有徹底迷失。

概念「溫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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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無效救濟
💡 行政契約無效或爭議應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比較維度 確認法律關係訴訟 VS 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適用對象 行政契約、公法關係 已執行完畢行政處分
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法第6條1項 行政訴訟法第6條1項
補充性原則 有,優先給付/撤銷 無,屬撤銷訴訟轉型
💬行政契約無效不涉及行政處分,應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 記憶技巧:契約效力找確認,確認對象法律關係,補充原則記心間。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確認行政契約無效之訴」,但法條文字為「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
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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