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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行政機關與甲約定,行政機關免除甲興建法定停車場義務,甲則給付代金供行政機關興建公有停車場。甲事後主張上開約定違法無效而發生爭議,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 A 甲得提起確認行政契約無效之訴
  • B 甲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 C 甲得提起確認行政契約違法之訴
  • D 甲在現行法制下並無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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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雙方對於一份已經簽署的「協議」是否具備法律約束力產生爭論,且一方主張該協議因為瑕疵而導致其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本不存在時,在行政訴訟的體系中,哪一種訴訟類型的核心功能是專門用來「釐清某種法律狀態之存在與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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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契約爭議的救濟關鍵!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識別行政行為的屬性。行政機關與甲約定以代金替代法定停車場興建義務,這種雙方產生權利義務對待關係的協議,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當事人若主張該契約違法無效,本質上是在爭執該契約所形成的公法債權債務關係是否仍然存在。

行政契約與法律關係的確認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確認訴訟的類型包含「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由於行政契約本身即是公法上法律關係發生的原因,當甲主張約定無效時,其訴訟標的即為該契約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因此,甲應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以資救濟,選項 (B) 為正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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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無效救濟
💡 行政契約無效或爭議應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比較維度 確認法律關係訴訟 VS 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適用對象 行政契約、公法關係 已執行完畢行政處分
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法第6條1項 行政訴訟法第6條1項
補充性原則 有,優先給付/撤銷 無,屬撤銷訴訟轉型
💬行政契約無效不涉及行政處分,應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 記憶技巧:契約效力找確認,確認對象法律關係,補充原則記心間。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確認行政契約無效之訴」,但法條文字為「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
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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