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行政機關與甲約定,行政機關免除甲興建法定停車場義務,甲則給付代金供行政機關興建公有停車場。甲事後主張上開約定違法無效而發生爭議,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 A 甲得提起確認行政契約無效之訴
- B 甲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 C 甲得提起確認行政契約違法之訴
- D 甲在現行法制下並無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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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雙方對於一份已經簽署的「協議」是否具備法律約束力產生爭論,且一方主張該協議因為瑕疵而導致其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本不存在時,在行政訴訟的體系中,哪一種訴訟類型的核心功能是專門用來「釐清某種法律狀態之存在與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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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及格?談行政契約的救濟
這題考的是行政救濟的基本邏輯,別再搞混了!
- 認清行為屬性:行政機關與甲約定以代金換取義務免除,這叫行政契約 (Public Law Contract)。它是法律關係的體現,不是行政處分!別再死腦筋以為什麼都要扯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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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無效救濟
💡 行政契約無效或爭議應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 比較維度 | 確認法律關係訴訟 | VS | 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
| 適用對象 | 行政契約、公法關係 | — | 已執行完畢行政處分 |
| 訴訟類型 | 行政訴訟法第6條1項 | — | 行政訴訟法第6條1項 |
| 補充性原則 | 有,優先給付/撤銷 | — | 無,屬撤銷訴訟轉型 |
💬行政契約無效不涉及行政處分,應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