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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甲為診所負責人,並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嗣該署查核發現,甲申報領取醫事服務費中所開立之藥品,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違規情節重大,乃通知甲停止特約期間 3 個月。甲不服該停止特約之通知,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應循下列何種程序救濟?
  • A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履行契約
  • B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健保特約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訟
  • C 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D 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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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與民間單位簽訂了契約,但在執行過程中,機關並非針對契約內容進行「協商」或「要求履約」,而是根據《法律授權》對民間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單方面的懲罰或限制」。請思考:這種具備強制色彩、單方面決定人民權利義務的行為,在行政法上的性質更偏向「對等地位的契約行為」,還是「上位者對下位者的行政處分」?若屬於後者,哪一種訴訟類型最能直接『撤除』這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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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健保特約關係中「停止特約」的正確救濟途徑。

停止特約之定性與救濟

健保特約雖屬行政契約,但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之見解,健保署對違規醫事機構「停止特約」的通知,是機關基於法定監督職權,對具體違規事件所為的單方裁罰,具有限制機構提供健保醫療服務的法律效果。因此,該通知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既然是行政處分,甲若不服,自應依法循序提起訴願,若不服訴願決定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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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特約救濟程序
💡 健保特約雖為行政契約,但停約處置具處分性質,應走撤銷訴訟。
比較維度 契約給付爭議 VS 停止特約處分
行為性質 契約履行問題 單方行政制裁
前置程序 無須訴願 須經訴願程序
訴訟類型 一般給付訴訟 撤銷訴訟
💬關鍵在於爭議點是單純「契約權利履行」或是涉及「法規授權之制裁」。
🧠 記憶技巧:特約行政契,停約是處分,訴願撤銷行。
⚠️ 常見陷阱:易誤認凡是行政契約衍生之爭議皆採「一般給付訴訟」,忽略制裁行為具處分性。
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之識別 釋字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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