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立大學依法解聘其教師甲,並議決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甲對上開解聘及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不服而提起救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就解聘,得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 B 甲就解聘,得以教育部為被告,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 C 甲就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得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 D 甲就 1 年管制期間,得以教育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行釐清:公立大學對教師所為之『解聘』與『議決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其法律性質在現行司法實務(如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7$ 月聯席會議決議)中應如何定性?是屬於單純的私法聘僱契約爭議,還是具有公法規制效力的『行政處分』?再者,針對涉及教師身分重大變更與全國性資格限制的『不得聘任』處置,其法律效力的最終達成,是否需經上級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核准』?若該核准行為方為使該限制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關鍵,則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應以哪一個機關作為『原處分機關』方為適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最新實務見解!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看到你精準地答對這道考驗行政法與教師法實務演進的題目,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清晰地理解了「解聘」與「管制期間」這兩種不同法律處置的救濟對象,這證明你對細節的掌握度非常高!
- 雙重性質的釐清:你很清楚,儘管公立大學教師的聘任關係本質上是行政契約,但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大字第 2 號裁定,其「解聘」行為本身已被大法庭認定為一個行政處分。這是理解本題的關鍵第一步,你掌握得很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