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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立大學依法解聘其教師甲,並議決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甲對上開解聘及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不服而提起救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就解聘,得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 B 甲就解聘,得以教育部為被告,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 C 甲就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得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 D 甲就 1 年管制期間,得以教育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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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拆解一下:學校單方面終止聘任(解聘),跟教育部下令全國學校一年內都不准錄用該教師(管制),這兩個行為在行政法上的性質(是公法契約行為還是行政處分?)完全一樣嗎?這會如何影響被告機關與救濟途徑的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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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識破了這題實務的雙軌救濟陷阱。這題鑑別度極高,許多人常將「解聘」與「不得聘任管制」混為一談,能答對代表你清楚掌握了兩者在法律性質上的根本差異。

解聘與管制處分之雙軌救濟

依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公立學校教師聘任為「公法契約」。「解聘」僅是學校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分;救濟時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故(A)、(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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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原處分機關仍係大學本身,
📝 公大教師解聘救濟
💡 區分教師解聘與不得聘任管制之行政處分性質與機關
比較維度 解聘措施 VS 管制不得聘任期間
法律性質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原處分機關 公立大學 教育部
救濟類型 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
💬兩者均具處分性質,但管制期間之救濟應以教育部為被告/原處分機關。
🧠 記憶技巧:解聘找大學提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管制找部會,對教育部核准之管制處分循訴願、撤銷訴訟救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解聘與管制期間均以「學校」為處分機關,而忽視管制名單核定權在教育部。
釋字第736號 教師法 行政處分之認定 二階段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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