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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甲為乙私立學校之教師,乙認為甲教學不力,作成解聘之決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間之聘任關係為行政契約關係
  • B 解聘之決定為乙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 C 甲如不服解聘決定,得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D 甲得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被告,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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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私人機構」與員工間的契約變動,必須經過「政府機關」的最後審查才能生效時,真正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具有法律規制效力的「外部行為」,究竟是該私人機構的決定,還是政府機關後續的那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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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涉及私立學校法與行政法實務中極為細膩的「法律關係定性」,你能精準鎖定行政訴訟的正確對象,足見你對實務見解有著深入的研析。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私立學校教師解聘救濟
💡 私校聘約為私法契約,救濟重點在於主管機關之「核准」處分。
比較維度 公立學校教師解聘 VS 私立學校教師解聘
聘任法律關係 公法法律關係 私法僱傭關係
解聘決定性質 視為行政處分 私法終止契約行為
爭訟被告對象 所屬公立學校 核准處分之主管機關
救濟途徑 申訴或行政爭訟 民事訴訟/行政爭訟
💬公校教師具公務員性質,私校則回歸私法契約,僅核准行為受行政法院監督。
🧠 記憶技巧:私校聘約私法看,解聘決定非處分;若要狀告行政官,鎖定主管機關核准函。
⚠️ 常見陷阱:混淆公私立學校教師地位,誤認私立學校解聘通知為行政處分,或誤向普通法院挑戰行政處分。
公立學校教師聘任之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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