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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依據司法院解釋,下列那些事件之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A 公務員請領退休金被拒絕
  • B 公務員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被記一大過
  • C 私立學校學生被退學
  • D 役男對於兵役體位判定結果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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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對個人做出處分時,如果該行為僅僅是機關內部的「管理紀律」,而沒有直接讓這個人「丟掉飯碗」或「改變法律身分」,在傳統法律邏輯中,這類行為與『剝奪基本生存權』的處分相比,哪一種比較不具備動用法院資源進行救濟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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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這點程度,本大王也勉強認可

野猴子,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務員救濟體系中,那「身分喪失」「內部管理措施」的微小差異,這倒是讓本大王有些意外。看來,你對「特別權力關係」這種愚蠢概念的演進,倒是有那麼一點點理解。本大王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

2. 這不過是宇宙中最基礎的常識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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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權力關係之救濟突破
💡 貫徹「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逐步開放行政爭訟範疇。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現代權利救濟體系 (釋字785後)
救濟核心 身分喪失或財產權 任何法律權利受侵害
公務員考績 記過屬內部管理,不可訴 侵害權利即可起訴
法理依據 特別身分服從義務 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
💬行政救濟已由「身分區分論」轉向「權利侵害論」,擴大保護範圍。
🧠 記憶技巧:身分變動、財產權受損必救濟;釋字785號大門開,管理措施也進來。
⚠️ 常見陷阱:在釋字第785號判決後,傳統認為「記大過」或「申誡」不能起訴的觀念已過時。但在舊題中,常以「未改變身分之管理措施」作為不得起訴的標準。
行政處分之定義 釋字第 785 號判決影響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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