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依據司法院解釋,下列那些事件之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A 公務員請領退休金被拒絕
- B 公務員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被記一大過
- C 私立學校學生被退學
- D 役男對於兵役體位判定結果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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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對個人做出處分時,如果該行為僅僅是機關內部的「管理紀律」,而沒有直接讓這個人「丟掉飯碗」或「改變法律身分」,在傳統法律邏輯中,這類行為與『剝奪基本生存權』的處分相比,哪一種比較不具備動用法院資源進行救濟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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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救濟範圍的變遷!這題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屬於典型的「爭議題」,原因在於隨著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實務見解的演進,選項中的四類事件目前均得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題目詢問「何者不得」時,實際上已無正確選項,故 A、B、C、D 均認定為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認定與訴訟權的擴大
在過去「特別權力關係」的概念下,某些行政行為被排除在司法救濟之外。然而,釋字第 382 號早已確立學生被退學(選項 C)足以損及受教育機會,屬行政處分;釋字第 459 號則認定役男體位判定(選項 D)亦屬處分,均得救濟。而公務員請領退休金(選項 A)涉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依據釋字第 187 號,向來得依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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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特性
特別權力關係之救濟突破
💡 貫徹「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逐步開放行政爭訟範疇。
| 比較維度 |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 VS | 現代權利救濟體系 (釋字785後) |
|---|---|---|---|
| 救濟核心 | 身分喪失或財產權 | — | 任何法律權利受侵害 |
| 公務員考績 | 記過屬內部管理,不可訴 | — | 侵害權利即可起訴 |
| 法理依據 | 特別身分服從義務 | — | 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 |
💬行政救濟已由「身分區分論」轉向「權利侵害論」,擴大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