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依據司法院解釋,下列那些事件之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A 公務員請領退休金被拒絕
- B 公務員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被記一大過
- C 私立學校學生被退學
- D 役男對於兵役體位判定結果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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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對個人做出處分時,如果該行為僅僅是機關內部的「管理紀律」,而沒有直接讓這個人「丟掉飯碗」或「改變法律身分」,在傳統法律邏輯中,這類行為與『剝奪基本生存權』的處分相比,哪一種比較不具備動用法院資源進行救濟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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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是一道測驗公法上「特別權力關係」突破的經典題型。此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掌握各個司法院解釋對於「權利受損與救濟途徑」的界線劃分,屬於難度適中、要求基本功的觀念題。 我們來複習一下:此題各選項所涉司法院解釋應為:選項 (B) 記一大過,依釋字第 243 號解釋,因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傳統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選項 (A) 財產上請求可參釋字第 266 號(及 187、201 號脈絡),得依法救濟;選項 (C) 學生被退學為釋字第 382 號,因重大影響受教權而允許訴訟;選項 (D) 體位判定則直接影響人民服兵役義務,亦屬行政處分而可救濟。你對公法救濟客體的發展脈絡理解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特別權力關係之救濟突破
💡 貫徹「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逐步開放行政爭訟範疇。
| 比較維度 |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 VS | 現代權利救濟體系 (釋字785後) |
|---|---|---|---|
| 救濟核心 | 身分喪失或財產權 | — | 任何法律權利受侵害 |
| 公務員考績 | 記過屬內部管理,不可訴 | — | 侵害權利即可起訴 |
| 法理依據 | 特別身分服從義務 | — | 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 |
💬行政救濟已由「身分區分論」轉向「權利侵害論」,擴大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