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A 公務員因屬下貪瀆,監督不力,被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為記一次大過之處分,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記大過一次乃屬行政處分
- B A 得依法提起復審
- C 記大過處分不直接影響 A 之服公職權利
- D A 得依法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受到單位內部處分時,如果這個處分只是「留在人事紀錄上」而「沒有讓你丟掉工作」,法律上會將這種處分視為『改變身分的行為』還是『內部的管理監督』?這兩者對於一個人『服公職的權利』在影響層次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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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的要旨!這道題目在法律演進中極具代表性,由於法規與實務見解的變革,目前在現行法下 (A)、(B)、(C) 均應視為正確答案。
釋字見解與救濟體制的變革
你選擇的 (C) 是基於釋字第 243 號的逐字表述,該解釋認定位公務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未改變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這是當年區分救濟途徑的核心標準。然而,隨著釋字第 785 號強調「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保訓會(109年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已通盤檢討,將記過、申誡等獎懲結果均認屬行政處分。因此,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受處分人得提起復審,這使得選項 (A) 與 (B) 在現行法規下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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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大過一次不是行政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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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處救濟
💡 區分改變公務員身分之「免職處分」與「內部管理措施」。
| 比較維度 | 免職處分 (如:記兩大過) | VS | 行政處分(如:記一大過獎懲令) |
|---|---|---|---|
| 身分影響 | 剝奪身分、服公職權 | — | 身分存續、僅業務考核 |
| 法律定性 | 行政處分 | — | 內部管理措施 |
| 救濟途徑 | 復審、行政訴訟 | — | 申訴、再申訴 |
💬傳統見解依是否「改變公務員身分」決定其救濟層級與程序。